戀愛期間豪擲兩百多萬,分手后可以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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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豪擲兩百多萬,分手后可以要回嗎?

2024年08月16日 14:15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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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李藝戈,通訊員黃璐、張琳嵐報道:直播間刷禮物結識女主播,并迅速確立戀愛關系,不久后兩人分手,付出的錢財能追回嗎?近日,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一起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被告人需向原告返還237萬元。

  據(jù)悉,李先生經(jīng)常在某平臺上觀看張女士的直播并打賞禮物,二人因此相識相戀。戀愛期間,李先生通過好友公司向張女士轉賬100萬元,備注為借款。此后,李先生還花費140萬元購置汽車及辦理牌照,將該車登記在張女士父親名下,并多次給張女士轉賬紅包、購買禮物等。后兩人因性格不合分手。

  李先生主張前述款項均是兩人在交往期間,向張女士個人及家庭支付的彩禮,現(xiàn)兩人已分手,無法締結婚姻,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女士返還戀愛期間收取的款項共計280萬元。

  張女士則主張二人相識時間短,戀愛關系不穩(wěn)定,且雙方未對結婚事宜作任何約定,不具有建立婚約的合意。李先生向張女士轉賬及購車,均是為了追求張女士,與張女士建立穩(wěn)定的戀愛關系而實施的一般性贈與行為,而不是以締結婚姻為前提的贈與,因此無需返還相關資金。

  南山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婚約財產(chǎn)糾紛,爭議焦點為涉案財物系一般性贈與還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婚約財產(chǎn)的給付是當事人基于結婚為目的而實施的一種民事給付行為,該行為系為了促成婚約的履行、實現(xiàn)結婚之目的的一種附條件民事行為,當雙方未達成婚約時,接受財物的一方因此喪失了占有婚約財產(chǎn)的合法依據(jù),對其收受的婚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

  本案中,通過李先生與張女士的微信聊天記錄來看,雙方在交往戀愛期間確有締結婚姻的意圖,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按照當?shù)亓曀着e行結婚儀式,亦未共同生活,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張女士應就收取的婚約財產(chǎn)予以返還。

  在案涉280萬元款項中,李先生向張女士轉賬100萬元系其為追求張女士主動贈與的款項。后李先生出資140萬元購買車輛并辦理車牌,并將該車輛登記在張女士父親名下。結合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李先生在主觀上系基于與張女士共同生活的目的,為其購車、進行大額轉賬,后雙方因分手未能登記結婚??紤]到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及車輛均由張女士占有并受益,價值較高,李先生因此蒙受了較大損失,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和意思表示的前提下,這種大額饋贈不宜認定為無條件的贈與,而應認定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張女士應返還大額轉賬及購車支出共計240萬元;而李先生為張女士紅包轉賬、購買禮物等費用,則應視為增進情感的一般性贈與,張女士無需返還。

  綜上,張女士需向李先生返還240萬元,鑒于張女士已返還李先生3萬元,抵扣后,法院判決張女士返還李先生237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南山法院法官表示,在戀愛關系中,情侶相互給付財物的現(xiàn)象普遍,一旦感情生變,財產(chǎn)糾紛往往隨之而來。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對于合理范圍內(nèi)的較小財物,如生日禮物、聚餐、購置衣物等費用,一般推定為雙方表達愛意培養(yǎng)感情的一般性贈與,受贈方無需返還;對于明顯超出正常戀愛與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度財物,如房產(chǎn)、汽車或較大金額的轉賬等,則不能視為一般性贈與,而是附條件即以締結婚約為前提的贈與,如兩人分手,受贈方需返還贈與物。

【編輯:陳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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