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演唱會“柱子票”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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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演唱會“柱子票”如何維權

2024年10月23日 09:58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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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若凡

  金秋十月,文藝演出市場異常紅火,不少熱門演唱會更是一票難求。有些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視野被遮擋、存在盲區(qū)的奇葩門票,如“柱子票”“欄桿票”“臺階票”等。這類座位或被現場的舞臺、支柱等大型設備器械所遮擋,或因座位設計問題視野受限,觀眾在觀看演出時往往“只聞其聲、不見其人”,難免引發(fā)不滿。那么,消費者在購買門票及觀看演唱會過程中可能遭遇哪些法律問題?又該如何保障和維護自身權益呢?

  提問1

  載明“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的門票能退嗎?

  張女士購買了兩張某地音樂節(jié)預售門票,購票第二天,她發(fā)現買錯了日期,想退票。在撥打售票公司客服電話說明情況后,對方答復稱,演出票出售的商品詳情頁面中有購票須知,寫明了“票品為有價票券,非普通商品,一經售出,不支持退換”的條款,所以不能退票。

  張女士遇到的情況并非孤例。隨著演出市場持續(xù)升溫,“一票難求”的場景屢屢出現,與此同時,演出票務原因導致的糾紛也日漸增多,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熱點領域。無論是行程有變,還是由于演出陣容發(fā)生變化、平臺跳票等原因,消費者的退票要求通常都會被拒絕。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前述的“重大利害關系條款”主要指,免除或者減輕銷售方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及限制或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條款,比如常見的“概不退換”“免于賠償”等表述。如果票務平臺、主辦方未盡到格式條款的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了幾種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其中包括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以及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也就是說,即便票務平臺、主辦方盡到了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由于該條款排除了消費者進行售后維權的權利,也應屬無效。如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依法維權。

  提問2

  在票務平臺買到奇葩票,損失誰承擔?

  演唱會門票購買途徑多樣,包括官方售票平臺、票務代理、實體售票點、社交媒體和電商平臺、拍賣網站等。一般來說,除了官方售票平臺外,票務代理平臺是觀眾購票的主要渠道之一。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消費者在票務平臺購票時要仔細瀏覽購票頁面內容,如果主辦方明示了委托票務平臺進行售票,則票務平臺與消費者訂立的服務合同直接約束主辦方和消費者。如果未明示,則票務平臺與消費者之間成立服務合同關系。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也就是說,在未明示委托關系的前提下,如票務平臺因主辦方的原因對消費者不履行義務,票務平臺應向消費者披露主辦方,消費者可以選擇向主辦方或者票務平臺主張權利,但是一經選定,不得再更改。

  相比一些價格更親民的音樂節(jié)等活動,演唱會的高票價本應帶來更好的視聽體驗,以滿足消費者的精神需求。但購買到奇葩票會導致消費者的現場體驗感直線下降,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票務平臺、主辦方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票務合同未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除退還消費者購買門票的價款外,主辦方還需賠償消費者在住宿、交通等方面的合理支出。

  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主張票務平臺、主辦方在未提前如實告知實際情況的前提下出售奇葩票的行為構成欺詐,要求票務平臺、主辦方“退一賠三”。

  此外,《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營業(yè)性演出廣告的內容誤導、欺騙公眾或者含有其他違法內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并依法予以處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有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jié)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根據上述規(guī)定,如果票務平臺、主辦方在宣傳中對座次的描述與實際情況不符,被相關行政機關認定為虛假宣傳,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2023年2月,吳先生在票務平臺花費1700元購買了某知名歌手演唱會海口站的門票。6月20日,票務平臺公布了演唱會座位圖,圖上顯示吳先生的座位并無遮擋物,也沒有其他任何提示告知視線可能被遮擋。但當吳先生到演唱會現場后發(fā)現,其座位緊靠大型腳手架,且腳手架至少遮擋了一半的舞臺視線,導致吳先生觀感體驗極差。演唱會結束后,吳先生將票務平臺訴至法院,要求退款。最終,經法院主持調解,票務平臺退還其1700元。

  因此,假如消費者買到了奇葩門票,可以先嘗試與現場工作人員溝通協商,看能否更換視野正常的座位。如協商未果,應保持良好心態(tài),采用照相、錄像等方式固定好現場證據,還要保存好門票、付款記錄等相關證據,通過12315微信小程序等線上平臺或直接前往屬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進行投訴、舉報,也可以向屬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如前述方法均未解決,可考慮通過訴訟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提問3

  演唱會門票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嗎?

  很多消費者通過電商平臺購買了演唱會門票,這時能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原則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一般來說,“七天無理由退貨”規(guī)則針對的是線上銷售商品,其立法本意在于解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之前對于商品認知和判斷受限的問題,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演唱會門票是記載了演出名稱、時間、地點等內容的觀演憑證,不同于一般商品,演唱會具有時效性和稀缺性,消費者在購票時能夠充分了解到與該演出相關的所有信息,不存在因購票時認知和判斷受到約束,導致實際體驗與判斷不一致的問題。因此,司法實踐中傾向性認為舉辦演唱會屬于提供服務,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條款。

  提問4

  歌手在演唱會假唱要負何種法律責任?

  在民事法律層面,歌手在演唱會上假唱屬于消費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要求票務平臺、主辦方“退一賠三”。同時,假唱行為也構成合同違約,產生的民事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退還購票款、賠償損失等。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演員不得以假唱欺騙觀眾,演出舉辦單位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假唱提供條件。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演出進行監(jiān)督,防止假唱行為的發(fā)生。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了演出舉辦單位、演員對假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歌手在演唱會假唱,主辦方、歌手還需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另外,演唱會是以音樂為載體,融合了聽覺、視覺、互動等多重感受和體驗的表演藝術。如果因硬件、服務等問題,比如音響故障、聽不清歌聲,導致演唱會的現場效果不佳,達不到一般消費者對正常演唱會的認知水平,服務提供方的行為構成瑕疵履行,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如酌情退還票款等。

  提問5

  觀眾能否對演唱會進行直播或錄播?

  刀郎演唱會近日在南京舉辦,現場氣氛熱烈,現場直播的熱度也居高不下,動輒就是在線上萬人,甚至還能達到“十萬加”。在這股直播熱潮的背后,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

  很多歌迷在觀看演唱會時,經常拍攝幾個片段、整首歌曲在朋友圈展示。在他們看來,此舉不為牟利而是為紀念或向“粉絲”分享,且拍攝行為并未影響演唱會主辦方的收益。但實際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這樣的行為已涉嫌侵權。第三十九條明確指出,表演者享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被許可人以前款規(guī)定的方式使用作品時,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消費者購買演唱會門票,僅獲得了觀看表演的權利,并未獲得直播、錄播表演的授權。消費者未經表演者及著作權人許可,在互聯網上對演唱會內容進行直播、錄播,構成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消費者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法官建議

  應將消費者體驗放在首位

  如何避免奇葩票、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呢?相關主體應擔負起各自的責任,主辦方需杜絕做“一錘子買賣”、賺“一時快錢”的錯誤心態(tài),將保護消費者權益和提升消費者體驗放在第一位,設計座位時盡量避免視線遮擋。對遮擋視線的座位,在售票時以足夠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費者,票價也應視遮擋程度作出相應調整。

  監(jiān)管部門應有針對性地完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guī),進一步加強監(jiān)管,多為消費者的合理訴求“撐腰站臺”。消費者要增強維權意識,敢于維權,善于維權。在購買到奇葩票時,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確保維權有道。

  (作者單位: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李潤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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