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繳社保,補繳后能否要求員工返還社保補貼?
單位未繳社保,補繳后能否要求員工返還社保補貼
法官提示,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是一種保障,勞動關系雙方切勿“貪小便宜吃大虧”
如果勞動關系雙方履行了給補貼、不繳社保約定后,員工離職且向相關部門投訴要求單位為自己補繳社保,用人單位能否要求員工返還之前發(fā)放的補貼?8月16日,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盧某2011年9月到某工貿公司工作,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由該公司每月向盧某發(fā)放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公司不再承擔為盧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于是盧某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該公司按照約定,每月實際向盧某支付了一定的社保補貼。
2021年5月,盧某離職,后向社保部門投訴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北京市密云區(qū)仲裁委確認盧某與該工貿公司在2011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2022年7月,該工貿公司申請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盧某返還社保補貼。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負有自行申報并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對于用人單位以向勞動者支付金錢代替繳納社會保險的,如果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后,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方面已不存在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返還代替繳納社會保險而支付的金錢。
法院認為,該工貿公司截止判決前一直未為盧某補繳社會保險,盧某在社會保險方面依然存在損失。如果該工貿公司為盧某補繳社會保險后,盧某在社會保險方面已不存在損失的,該工貿公司方可要求盧某返還此前每月支付給盧某的社保補貼。而該工貿公司在未為盧某補繳社會保險的情形下,要求盧某返還社保補貼,于法無據(jù),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該工貿公司的訴訟請求。(本報記者 張偉杰 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