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公民隱私權 警惕短視頻平臺“爬蟲”抓取信息
明明只是進直播間看了眼帶貨,結果其他銷售同類產品的商家卻精準找上了門,此時請注意,你的信息可能已被非法爬取。
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案件,被告人丁某因向他人售賣非法獲取某短視頻平臺用戶數據的“爬蟲”軟件,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據悉,該案系全國首例短視頻平臺領域網絡“爬蟲”案件。
【案情回顧】
2021年9月,丁某在網上結識了丁某某,丁某某表示其有一款“爬蟲”軟件可以獲取某短視頻平臺用戶數據,通過輸入關鍵詞搜索,可以快速抓取用戶信息,主要包括用戶名、評論、賬戶UID等。如果丁某感興趣,可以購買代理權,做軟件的推廣,從中賺取差價。
丁某在試用后覺得不錯,便決定代理,并將軟件“改頭換面”后對外銷售。
某信息公司員工吳先生在網上巡查時發(fā)現有人在兜售一款“爬蟲”軟件,該軟件居然可以“爬取”自己公司后臺數據和直播間用戶的相關信息,隨即報警。經偵查,公安機關很快鎖定了丁某。
梁溪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丁某在經營公司期間,從丁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一款“爬蟲”軟件代理權后,在明知該款軟件系未經授權、專門用于入侵某短視頻服務器后非法獲取用戶昵稱和UID等數據的情況下對外銷售。2021年10月至12月,丁某組織公司銷售人員通過網絡向多人銷售上述軟件,違法所得共計2436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最后,法院判處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3萬元,沒收丁某的違法所得。同時,禁止丁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互聯網相關經營活動。
【法官說法】
梁溪區(qū)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黎鵬認為,在互聯網大數據的時代背景下,網民在使用互聯網享受生活便捷的同時,個人數據、信息也被源源不斷地提供在互聯網上,但相關信息和數據并不是無條件、無限制地向所有人員開放,是需要在數據提供者知情并同意、數據保管者許可并授權,遵守合理合法運用、保密使用、限制擴散等規(guī)則的前提下,有限制、有邊界地合法使用。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人民法院對利用互聯網危害網絡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予以懲處,既明確了法律邊界,督促互聯網從業(yè)人員重視信息系統安全,合法合規(guī)開展業(yè)務,又體現了對網民的信息保護,對互聯網平臺的系統安全、數據安全的維護。同時也警示了相關互聯網企業(yè)應提高安全意識,強化網絡安全措施。
【專家點評】
江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杰認為,本案系面對短視頻網站的興起,如何通過刑法保護公民隱私和信息安全開展的有益探索和實踐。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網絡的發(fā)展,法律對隱私權的保障網越織越密。實踐中,必須以保障公民的隱私作為出發(fā)點,不能將個人信息與隱私的犧牲作為科技不斷發(fā)展的代價。
本案中,被告人提供的軟件直接進入服務器后臺,獲取數據權限,可以突破短視頻隱私設置看到普通用戶看不到的用戶隱私數據,這種行為符合“侵入計算信息系統”的成立條件。面對現代科技與隱私權保障的拉鋸戰(zhàn),本案在個案中探索公民權利保障與科技發(fā)展的平衡,強化了對公民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本報記者 張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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