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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兩高一部”要求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現象

2003年11月12日 17:45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二日電(記者朱大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今天聯合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嚴格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有罪依法追究,無罪依法放人,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現象。

  通知強調,今后,凡故意違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將予以行政或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通知指出,要牢固樹立實體法和程序法并重、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并重的刑事訴訟觀念,在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同時,尊重和保障人權,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要嚴格遵守拘留、逮捕后的羈押期限規(guī)定,凡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不得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嚴禁濫用退回補充偵查、撤回起訴、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充分發(fā)揮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這兩項強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統(tǒng)一。

  通知重申,要“堅持依法辦案,正確適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依法履行職責。凡不符合拘留、逮捕條件的,堅決不拘不捕;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要依法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做出無罪判決。

  通知強調,要嚴格執(zhí)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凡故意違法造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行政或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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