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
●進一步明確搞好安全運營生產的重要性,在地鐵職工中開展“我為安全運營作點啥”的大討論
●針對軌道交通客流大幅上升的情況,對應急預案措施作進一步細化,且進行針對性的綜合演練
●舉一反三,對原有設施設備進行大檢查,提高設施設備完好率,確保安全正常運營
●依靠科技進步,加緊研究落實一號線直流列車蓄電池性能下降過流保護方面存在的缺陷,提高列車故障恢復能力
7月14日上海地鐵1號線莘莊站至蓮花路站發(fā)生的行車大間隔事故,被定性為操作性事故。在昨天市交通局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上海地鐵運營有限公司總經理周淮表示,公司已對包括總調及車輛單位的相關事件負責人作出了相應的經濟處罰,并進一步提出了五項整改措施。
周淮說,按照市交通局的年度考核辦法,凡造成地鐵運營過程中出現30分鐘以上大間隔的事故,除人為“侵線”的原因,都將對地鐵運營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扣罰3%——5%,最高可達30%的年薪。此次,除周淮主動承擔了責任外,公司還對總調及車輛單位的相關負責人作出了經濟處罰。
周淮表示,事故原因可以總結為三條:線路增能后,對供電系統運行的復雜性估計不足,在例行2年一次的檢修時,沒有根據新情況相應調整計劃;處理此類事故的經驗不足,對故障的判斷不夠果斷,沒有在第一時間下令莘莊停止檢修;對車輛蓄電池老化的情況估計不足,未預料使用年限在20年左右,在觸網情況下可維持45分鐘運行的蓄電池會發(fā)生以上故障。
市交通局也對地鐵運營作出了進一步要求,要求把軌道運營安全列為全行業(yè)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完善事故報告制度,軌道運營事故由原來的30分鐘大間隔縮短到15分鐘向上級主管領導報告。(據上海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