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增設謀取非法利益罪 打擊性賄賂等行為
中新網(wǎng)11月27日電 今天的檢察日報·廉政周刊刊登中國政法大學教師方鵬的文章指出,在性賄賂泛濫的社會現(xiàn)實之下,將其入罪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而性賄賂行為已經(jīng)具備了入罪條件,將之入罪是大勢所趨。
“性賄賂”通常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提供的性服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亦即權色交易、以權謀色。是否應將這種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納入到刑法之中,在理論界及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根據(jù)刑事立法基本原理,一種行為之所以被規(guī)定為犯罪,一是因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惡害與刑罰相當;二是其他措施不足以遏制,只能動用刑罰手段。文章認為,性賄賂行為已經(jīng)具備了這些條件,應當入罪。
文章說,性賄賂的內(nèi)容是權色交易,其本質(zhì)是出賣國家公權換取不正當性利益,這與經(jīng)濟賄賂是相同的,其危害性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在性賄賂泛濫的社會現(xiàn)實之下,將其入罪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首先,性賄賂已成為一種非常普遍的權力腐敗形式,且有愈演愈烈之勢。據(jù)相關統(tǒng)計,被查處的貪官95%都有情婦,腐敗的領導干部60%以上與包“二奶”有關。刑法的根本功能在于解決社會問題,刑事立法應追求務實,順應社會需求。
其次,性賄賂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在貪腐官員已有相當雄厚的灰色、黑色經(jīng)濟實力的情況下,性的誘惑更能吸引他們,而不正當性利益往往會令人作出更為巨大的權力“奉獻”。性賄賂滋生了更為嚴重的權力腐敗,引起了公眾的強烈憤慨,對其進行刑罰制裁已成為社會共識。根據(jù)中國社會調(diào)查所(SSIC)的調(diào)查,69.9%的公眾認為權色交易現(xiàn)象嚴重,84.7%的公眾認為應該增加“性賄賂罪”。
再次,以刑罰手段遏制性賄賂更具有效性。當前性賄賂不能構成犯罪,一般也不能認定為違法(如果不屬賣淫嫖娼),主要是依靠黨紀、行政紀律予以處理,被定性為“作風問題”。紀律措施執(zhí)行力度本來就不大,執(zhí)行效力本來就不高,再加上督管者與被督管者之間的人情關系,互相掣肘、投鼠忌器時有發(fā)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成為常態(tài)。依靠自查自糾、道德修養(yǎng)等柔性手段來解決此問題,已被現(xiàn)實證明為不切實際。而刑罰制裁更具嚴肅性和公正性,刑罰制裁的確定性增大了遏制的力度,刑罰的嚴厲性增加了作奸犯科的成本。
最后,古今中外的法例也為性賄賂入罪提供了范例。在中國古代,《左傳·昭公十四年》中記載了邢侯因叔魚收受雍子提供的美色賄賂而將二人定罪處死的案例,《唐律·職制篇》和《清律》中也有將官員娶當事人的妻妾女規(guī)定為犯罪并加重處罰的立法例。在當前世界各國刑法中,日本刑法判例將藝妓的表演藝術、男女間的交情確定為賄賂內(nèi)容。1915年,一警官因索取性要求釋放要犯而被定罪;1982年,一法官因讓女犯陪睡三天而枉法減刑也被定罪;1998年,前大藏省官員井坂武彥因接受野村證券公司價值258萬日元的“行賄性招待”而被定罪。在美國,2006年,洛杉磯機場官員利蘭·王因為給市長詹姆斯·哈恩支付性按摩費,幫客戶牽線搭橋簽訂市政合同而被起訴。在德國、澳大利亞、馬來西亞等國都有類似的案例。
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高級警司冼錦華因接受免費性服務而被判刑入獄,成為性賄賂定罪的先例。將性賄賂入罪并不是標新立異,而是一種刑事立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