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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該埋單購房律師費? “霸王條款”或有望打破

2006年12月25日 09:23

    10月17日,據北京統(tǒng)計局披露:2006年前三季度,北京城市居民購、建房支出較2005年同期增長36.6%,人均居住支出連續(xù)9個月快速增長。 中新社發(fā) 吳芒子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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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同時為銀行和貸款人服務的律師只向貸款人收取律師費,顯然很不合理,但只有市場競爭的壓力,才能讓這一“霸王條款”逐漸消失

  ★ 本刊記者/白紅義

  消費者在簽訂購房貸款合同時通常會被要求交納一定數量的律師費,名目不詳,統(tǒng)稱為購房律師費。該項收費業(yè)已成為房地產業(yè)中的一個“潛規(guī)則”,屢屢遭人詬病。

  從明年起,這項“霸王條款”或將有望打破。

  律師費的“霸王條款”

  從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隨著中國房地產市場開始采用按揭付款方式支付購房款,購房律師費也由此產生。

  購房律師費是“購房者在申請按揭貸款時,由律師作為中介機構提供法律見證、辦理相關交易手續(xù)所要支付的費用。”一位銀行從業(yè)人士解釋說。

  據北京市海勤律師事務所彭友誼律師介紹,之所以出現這種費用,是由于在此類貸款業(yè)務中貸款申請者數量眾多,且絕大部分是自然人主體,造成貸款銀行對貸款申請人的身份審查和資信審查工作量急劇增加。為了高效率地完成審查工作,貸款銀行便委托律師對貸款申請人的貸款資格進行審查,律師費便由此產生。

  對于做貸款審查工作的律師而言,收取律師費是理所當然的,因為律師付出了勞動,律師收費是按勞取酬,自然無可非議。

  但事實上,享受律師服務的并非僅有購房者一方,購房者甚至不是主要的一方,卻通常由購房者獨自承擔律師費。

  早在兩年前,中消協(xié)點評金融領域存在的六大不公平格式條款時,“律師替銀行服務由消費者來埋單”便是其中之一。

  中消協(xié)認為,律師的服務對象應是委托人、付費人,F在,律師主要替銀行工作,即審查貸款人的資信狀況,如貸款人收入狀況、房產手續(xù)完備狀況等,收取的卻是貸款人的錢。而作為主要受益人的銀行不但不用出錢,還要規(guī)定律師費的高低,限制委托人、付費人選擇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自由。這在法律關系上十分混亂。

  無論借款人還是銀行,誰享受律師服務誰就應承擔付費義務。律師費的高低應由委托人根據所接受服務的項目,與律師自行協(xié)商確定。銀行無權為借款人在支付律師費方面設定義務。

  中消協(xié)消指部部長王前虎在點評時說,“上述格式條款加重了消費者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顯失公平。”

  而在過去的兩三年中,除了消協(xié)系統(tǒng)之外,消費者和媒體對這一“有失公平”的收費更是指摘頗多。

  近日,北京市消協(xié)副秘書長張明先生的一番表態(tài)則再次引起人們對購房律師費的關注。他在做客北京市政務門戶網站《首都之窗》時表示,購買商品房向銀行申請房屋貸款時支付相應律師費用屬“霸王條款”,這筆費用不應該由消費者承擔。

  “關于按揭律師費由誰支付的問題,兩三年以前就產生過爭議,這不是一個新話題!北本┦泻G诼蓭熓聞账碛颜x律師說。

  當時就有人提出按揭律師費應由貸款銀行支付,理由是銀行委托律師對貸款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律師是為銀行服務的,銀行是律師服務的受益者,所以該費用應當由銀行支付,而不是貸款申請人(即買房人)。

  而銀行的觀點則認為,雖然律師是銀行委托的,但律師工作的目的是幫助確認貸款申請人的資格,從而為貸款申請人獲得貸款提供了方便,從這個意義上說貸款申請人是律師服務的受益者,因此,因銀行發(fā)放貸款而額外增加的費用(如律師費、公證費等)就應當由貸款申請人承擔。

  出路在反壟斷

  作為一位從事房地產方面業(yè)務的專家,彭友誼律師曾多次向銀行提供相關服務,并向購房者收取費用。

  按照他的分析,從權利義務關系角度看,既然是由銀行委托律師對貸款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即表明在銀行與律師事務所之間建立了委托關系,而律師的工作也是根據銀行的要求的標準和程序而進行的;相反,貸款申請人與律師事務所則沒有設定任何權利義務關系。因此,不能說律師是為貸款申請人提供了法律服務。再從律師工作的結果看,事實上是銀行減輕了自己的工作量,提高了貸款的安全性,銀行成為了律師服務的受益者。因此,銀行應當承擔支付律師費的義務。

  從理論上來說,應該由誰支付購房律師費已然十分清晰。但是作為一項行規(guī),由購房者承擔律師費依舊巋然不動。

  中消協(xié)消指部王前虎認為,對于銀行和開發(fā)商來說,這種東西對他們是百利無一害,另外,還能從保險公司和律師事務所分得好處。而且通過不放貸施壓,購房者也只是敢怒不敢言。

  根據張明副秘書長在去年的“商品房銷售模式研討會”上公布的數據,目前在北京的房地產市場上,80%都存在收取律師費的行為,從800元到1000元不等,而且沒有統(tǒng)一的正規(guī)發(fā)票,都是只開收據。

  律師見證環(huán)節(jié)最早由國內銀行從香港引進。但在香港,這部分收費則由銀行和買房人共同承擔。

  “律師為銀行服務,該不該由購房者交費,業(yè)內也一直在爭論這個問題。只是牽涉到律師事務所的利益和銀行的利益,一直也沒找到更好的解決辦法! 一位業(yè)內人士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做上述表示。

  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由銀行指定。而在辦理按揭業(yè)務之外,律師事務所同時還為銀行提供其他方面的法律服務,他們是長期合作關系,而律師對購房者只是臨時性的服務。

  據前述銀行從業(yè)人士說,因為律師事務所通常由銀行指定,因此所收費用銀行也有分成。

  購房律師費的收費無疑增加了廣大購房者的經濟負擔。彭友誼律師介紹說,按揭貸款審查律師費的收費標準大約按申請貸款金額的2%~3‰收取,也有采用按單筆貸款業(yè)務固定收費的,大約為每筆貸款收費200~300元左右。

  既然向購房者收費,購房者就應有選擇律師的權利。但是如果讓購房者自選律師,會使銀行面臨很多麻煩的事務。指定按揭律師可保證辦理貸款的效率,但是卻使購房者喪失了選擇權。

  在北京地區(qū),“貸款買房必須交納律師費”已成為投訴比較集中的霸王條款之一。對此,張明副秘書長明確表示,明年開始,市消協(xié)要聯合一些部門在貸款買房交納律師費問題上做點事情!爸饕紤]跟有關部門一起,先從行業(yè)自律開始!

  他還希望,“如果哪個消費者可以勇敢地站出來,我們消協(xié)有法律知識中心,會幫助你公開訴訟,咱們打一兩場這樣的官司,來做突破點!”

  有業(yè)內人士分析認為,購房律師費問題的本質在于金融壟斷。國家的金融管制導致了銀行業(yè)缺乏競爭,服務質量低下。其中的一個表現,就是無視消費者的權利,特別是知情權和選擇權。

  “據我個人所知,迫于市場競爭的壓力,目前部分商業(yè)銀行已經不再要求貸款申請人支付律師費了,這也反映出銀行經營理念的變化,消費者也多了一份選擇權。”彭友誼律師表示。 ★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 作者:白紅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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