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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轉載拒絕免費午餐 網絡版權再掀風波
2009年04月02日 18:27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不久前,《新京報》將非法轉載其版權作品的“浙江在線”網站告上法庭,索賠200萬元,網絡媒體與傳統(tǒng)報刊的版權糾紛再次進入公眾視線。據報道,2003年12月至2007

  年7月間,“浙江在線”網站未經《新京報》允許,在其網站、子網站、收費手機報等平臺擅自使用《新京報》擁有著作權的原創(chuàng)作品7000余篇,總字數達900多萬,圖片總量2000多幅。報道稱,該網站侵權時間之長、侵權數量之巨,居全國各類網站之首。且不論這一案件給原告造成了怎樣的損失,單從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法制建設和網絡技術迅速發(fā)展給人民群眾帶來的影響看,我國的網絡媒體仍處于待規(guī)范時期,網絡媒體在轉載傳統(tǒng)報刊作品方面仍存在大量版權糾紛。

  網絡依靠轉載生存——滋生版權糾紛

  互聯網似乎從誕生之日開始,就注定了其依托傳統(tǒng)報刊存在的命運。如今,互聯網已經成為人們獲取信息的重要媒介。很多門戶網站依托轉載傳統(tǒng)報刊文章、開發(fā)手機報、電子雜志、賺取廣告費等獲得了較快發(fā)展。

  在實踐中,除大型門戶網站與主流媒體簽有轉載協議或合作協議外,有多少網站與傳統(tǒng)報刊或原作者簽署過授權協議并支付過報酬?網站在轉載過程中出現了眾多版權問題:網站未經授權,擅自轉載報刊文章現象非常普遍;擅自修改文章標題或內容;不給作者署名,甚至署他人名字;不支付轉載稿酬。一方面,報刊社或原作者根據法律規(guī)定積極維權,卻因不知自己文章被網站轉載,或者無法與網站編輯取得聯系而得不到轉載稿酬;另一方面,網站為了生存和發(fā)展,需要及時、不斷地轉載傳統(tǒng)報刊作品,往往無視法律規(guī)定,不顧報刊社和原作者的合法權利,擅自轉載,對權利人的投訴不加理睬。因此,網站和報刊的矛盾越發(fā)尖銳,版權糾紛不斷。網站的非法轉載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權利人的創(chuàng)作積極性和優(yōu)秀作品的創(chuàng)作與傳播。對于一些準備上市或者融資的網站來說,版權糾紛無異于影響其順利發(fā)展的“毒瘤”。

  未經作者允許 付酬仍屬侵權

  10年前,由于我國著作權法制建設尚不完善,網站和公眾的版權意識不強,很多網站和公眾不知“信息網絡傳播權”為何物,出現版權糾紛尚可理解。但是,自2001年以來,我國先后修訂了《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頒布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出臺了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案件有關問題的司法解釋,法律法規(guī)可謂明確清晰。然而,網絡在轉載傳統(tǒng)報刊作品時的無序仍然令人遺憾。

  事實上,按照《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網絡轉載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無須征得權利人許可和支付報酬,但需承擔署名和標明作品出處的義務。轉載未注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在2001年《著作權法》修改以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0年出臺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文件第三條將網絡轉載報刊作品列入法定許可,即“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司法解釋,對此條個別詞語進行了細化,但仍保留了法定許可。隨著《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網絡的法定許可。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2000年的司法解釋,刪去了第三條,不再保留將著作權法報刊轉載的規(guī)定適用到網絡環(huán)境條件。按照修改以后的規(guī)定,2006年7月1日以前符合轉載摘編條件的作品,支付報酬并指明作者和出處即不算侵權;2006年7月1日以后,按照條例,如果原作者不允許轉載,網站轉載摘編報刊作品即使支付了報酬也是侵權,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判罰過輕導致侵權屢禁不止 為何有眾多網站悍然侵權?

  首先,網站版權意識淡薄,心懷僥幸心理。個別大網站認為,一旦作者找上門來,給幾個錢就能擺平。

  其次,一方面?zhèn)鹘y(tǒng)報刊社維權意識不強,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權利,還有些報刊社與本社記者的關系缺乏協調,雙方沒有職務作品的版權歸屬協議,無法為記者伸張正義。另一方面,當版權在作者個人手里時,個人相對網站而言處于弱勢地位,導致網站對個體維權不理不睬。

  更有甚者,一旦有作者提出版權要求,某些網站以幫助作者宣傳為托詞,擺出“救世主”的嘴臉,更有無良網站還以“封殺”相威脅。

  最后,由于我國對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不易操作,且法律對于侵權網站的處罰過輕,也直接導致了侵權現象的泛濫。在類似案件中,法院往往參照行業(yè)情況,參照國家版權局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guī)定》關于原創(chuàng)文字作品稿酬上限100元/千字確定賠償標準,然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判處被告在違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1倍以下的罰金。對于賠償標準,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即使法院完全支持類似原告《新京報》的訴訟請求,即賠償200萬元(包括賠償費和公證費、律師費等),而原告通過轉載、子網站轉載、收費手機報、網絡廣告等賺取的收益仍遠遠高于賠償數額。

  集體管理——解決網絡版權困局的有效途徑

  目前,通過互聯網和移動網絡傳播的作品種類很多,幾乎在傳統(tǒng)環(huán)境下傳播的作品如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音樂、影視作品、錄音錄像等都能夠通過網絡進行傳播。由于網絡具有容量大、傳播速度快、獲取和使用方便等特點,網站與權利人一一直接聯系取得授權,從時間、速度和成本等方面來講都不劃算,因此,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國際慣例,權利人應該把信息網絡傳播權這種作者難以有效行使和有效控制的權利交給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由集體管理組織與各網站或互聯網行業(yè)協會洽談授權和付酬標準。這樣,不但可以極大地降低網站的取得授權成本,方便網站取得授權,而且還可以更有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促進優(yōu)秀作品的更廣泛傳播。但是,從目前來看,權利人組織與網絡行業(yè)協會或者大網站的談判進程或許比較漫長,關鍵要看相應的集體管理組織所掌握的會員數量、作品數量是否具有壟斷優(yōu)勢。

  當然,修改《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將網絡之間、網絡和傳統(tǒng)報刊之間互相轉載都納入法定許可范疇是最佳辦法,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節(jié)約授權成本,對于作者維權、方便網站授權和促進作品更廣泛傳播都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作者:張洪波

  (注:作者為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常務副總干事)

【編輯:張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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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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