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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新青年”假記者案公開宣判 7名假記者獲刑

2006年01月18日 08:08

  中新網1月18日電 據人民日報報道,1月17日上午,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對轟動全國的《中華新青年》假記者案進行了公開宣判,祝萬祥、吳正有等7名假記者分別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和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后查明,2002年,被告人祝萬祥未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擅自在北京出版《中華新青年》雜志。2004年6月,祝萬祥結識吳正有后,約定由吳正有在杭州招聘人員成立《中華新青年》浙江特刊部,每年向其收取管理費。隨后,吳正有分別聘用潘春雷、周章明、王賢勇、何國生、周偉平等人,以中華新青年雜志社的名義自行設計記者證,并以幫助他人解決問題、舉辦論壇、在雜志上刊登宣傳材料等名義從事活動,收取當事人財物。至案發(fā)時,他們總計收取財物計人民幣近200萬元。2005年5月,被告人吳正有以《中華新青年·浙江特刊》總編的身份,先后多次到麗水市蓮都區(qū)麗華村進行“采訪”,并收取麗華村村民陳某等人送的“曝光費”人民幣3萬元,后又攜帶刊有部分麗華村村民的“農民來信”的《中華新青年·浙江特刊》雜志,向蓮都區(qū)萬象街道辦事處要挾支付差旅費1萬元、釋放因涉嫌妨害公務被刑事拘留的3名麗華村村民,之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蓮都區(qū)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新青年》及《中華新青年·浙江特刊》沒有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在北京、杭州等地擅自出版、印刷,違反了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應屬非法出版物。7名被告人違反國家相關規(guī)定,以非法出版物為平臺,謀取非法利益,擾亂市場秩序,騙取他人財物,甚至實施敲詐勒索,已分別構成非法經營罪、詐騙罪或敲詐勒索罪。法院判決被告人祝萬祥犯非法經營罪、詐騙罪,兩罪并罰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5000元;被告人吳正有犯非法經營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三罪并罰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5000元;被告人潘春雷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周章明、周偉平、王賢勇、何國生犯非法經營罪,免予刑事處罰;繼續(xù)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陳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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