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25日電 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理前“行政院長”游錫堃特別費案。律師當庭聲請傳喚一名秘密證人,證明部分“國務機要費”用于“外交”,并傳喚多名“行政院”、“總統(tǒng)府”的會計人員,證明被告核銷費用時均依行政慣例處理。不過,檢方認為,沒有用第三人發(fā)票核銷費用的行政慣例。
據(jù)“中央社”報道,合議庭將呂游陳三人切割審理,今天續(xù)審游錫堃部分的準備程序庭。
根據(jù)檢方起訴書,游錫堃自2000年10月至2005年12月止,由妻子楊寶玉、“總統(tǒng)府秘書長”及“行政院長”辦公室職員、隨扈等連續(xù)收集他人消費發(fā)票共五百一十六張,金額新臺幣兩百三十八萬六千零五元,涉嫌偽造文書罪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公務員利用職務的機會詐領財物等罪。
庭訊中,辯方當庭聲請傳喚一名秘密證人,證明機要費有部分用在“機密外交事務”上。因為證人資料和待證事項涉及“國家機密”,審判長裁定這部分采不公開審理。
另外,辯方聲請傳喚多位“行政院”、“總統(tǒng)府”負責主計和會計的人員,證明游錫堃和其余被告的會計人員均以行政慣例核銷特別費,游錫堃也完全信賴會計人員會基于行政慣例作業(yè),并無主觀犯意。
不過,檢方表示,依據(jù)預算法等法令以及昨天針對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判決,認為沒有所謂“以第三人發(fā)票核銷特別費”的行政慣例。不論是單據(jù)或者領據(jù)核銷的部分都必須是因公支出,因此無必要再傳喚相關證人。
至于傳喚秘密證人,檢方表示可以理解“外交”處境,但是起訴法條中并沒有“公務侵占”,因此傳喚秘密證人的基礎事實不存在。
辯方律師強調,行政慣例并非指特別費可以用于私人用途,而是在核銷過程中,只做形式審查,尊重“首長”在處理中信任承辦人員。檢方以“沒有明文規(guī)定”否定行政慣例是“謬誤”。行政慣例雖然沒有法的拘束力,但對于判斷是否有犯罪故意仍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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