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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志玲千萬所得稅效應 臺模特自費置裝或可抵稅
2009年11月18日 10:56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受林志玲補罰稅效應,最近臺當局“財政部”將發(fā)布解釋令,未來模特兒不以薪資所得課綜所稅。
    圖為名模林又立(左起)、姚采穎、陳思璇、林嘉綺、蔡淑臻、王麗雅、王尹平穿起啦啦隊裝,為球隊加油。圖片來源: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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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1月18日電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受名模林志玲被臺灣稅務部門補罰千萬所得稅效應影響,臺當局“財政部”與模特兒經紀公會達成共識,最快本周發(fā)布解釋令,未來模特兒與經紀公司簽定的新契約,模特兒可依“執(zhí)行業(yè)務所得”報稅,預料模特兒將掀起換約潮。

  林志玲被課補千萬元稅金后,包括演藝工會、經紀人交流協(xié)會等演藝事業(yè)相關單位向“立委”盧秀燕上訪,盧秀燕向“財政部長”李述德反映后,“財政部”找演藝工會理事長康凱等人開會,最近達成共識。

  以林志玲為例,她先前被查獲漏報二零零三年到二零零五年間的綜合所得稅,連補帶罰逾千萬元。林志玲提出訴愿,理由是,稅務部門將她擔任模特兒所得列為薪資所得。該案遭訴愿駁回,林志玲將提起行政訴訟,再跟稅務局打官司。

  “財政部”認為,林志玲依合約是受雇于經紀人公司,領取的所得等同薪資,只能扣除新臺幣十萬四千元(漏報年度是七萬五千元)的薪資特別扣除額。但林志玲自認屬藝人的一種,也要自費置裝,應可按執(zhí)行業(yè)務所得,依法扣除百分之四十五的必要費用再繳稅。

  但官員強調,不是所有模特兒的收入,未來全部按執(zhí)行業(yè)務所得申報,稅務部門審核時,還是會依合約與實際所得來源認定。

  另外,解釋令只適用新的模特兒契約,包括林志玲等模特兒,先前跟經紀人公司簽定的合約都得照薪資所得報稅,無法適用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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