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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方解釋維持陳幸妤限制出境:其承諾無拘束力
2009年06月30日 16:07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中新網(wǎng)6月30日電 據(jù)“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檢署偵辦陳水扁女兒陳幸妤涉嫌偽證案,維持限制出境處分。檢方今天指出,限制出境是要保全案件順利進(jìn)行,陳幸妤的條件僅為口頭承諾,并無拘束力,檢方無法接受。

  特偵組與前高檢署查黑中心在偵辦機(jī)要費(fèi)案期間,發(fā)現(xiàn)陳幸妤與丈夫趙建銘、胞弟陳致中、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熏等人有多次供詞前后不一的狀況,特偵組在5月中旬將4人列為被告,并移送北檢偵辦。

  承辦檢察官林漢強(qiáng)22日傳喚陳幸妤到案后,當(dāng)庭諭知將她限制出境。陳幸妤因急于赴美就學(xué),24日委托律師向法院遞交陳報狀,請求檢方解除限制出境,并允以重金交;蚋懊篮竺咳障颉巴怵^”報到、請代為保管“護(hù)照”及定期返臺等方式做為替代。

  另外,陳幸妤在陳報狀中也提到,赴美留學(xué)期間將把3個小孩留在臺灣,以此表明無逃亡可能。

  檢方指出,為保全案件能夠順利進(jìn)行,本案被告趙建銘、陳致中及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熏均已遭檢方限制出境,截至今天為止,限制出境的理由尚未消失,檢方不可能單獨(dú)對任一被告作解除限制出境處分。

  此外,陳幸妤向檢方保證赴美后每日向臺灣“駐外使館”報到,或?qū)ⅰ白o(hù)照”交由“外館”保管。檢方說,“駐外使館”隸屬“外交部”管轄,并非檢察官權(quán)限所能及,所以檢方無法指揮“外館”注意陳幸妤在美動向或扣留“護(hù)照”,況且扣留“護(hù)照”可能違反美國相關(guān)法令。

  至于陳幸妤提到將定期返臺,以及把3名小孩留在臺灣。陳幸妤的說法僅為口頭承諾,并無拘束力;且3名小孩日后可由家屬攜往美國,無法保證陳幸妤無逃亡的可能性。

【編輯: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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