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28日電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灣臺北縣一公司總經(jīng)理簡文成,前年底被有外遇關系的副總林碧玲指控職場性騷擾及非法解雇。簡妻則告林女妨害家庭罪,板橋法院因而將林女判處兩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至于簡文成,因簡妻只選擇告情敵,放過老公,因而未受刑罰。遭林碧玲指控性騷擾的部分,也因兩人有婚外情關系,難以厘清,獲認定性騷擾不成立。
簡文成與林碧玲事業(yè)及生活往來密切,進而成為情侶。三十八歲的林碧玲明知簡文成是有婦之夫,仍從一九九七年起到二00四年十月止,由簡向其妻謊稱出差、授課等名義,連續(xù)在公司、辦公室、車上或林碧玲住處及臺中、高雄等地旅館發(fā)生關系。
林碧玲與簡文成二00五年欲分手,兩人的事業(yè)也面臨拆伙,并因財產(chǎn)分配等問題生糾紛,林碧玲以遭簡文成職場性騷擾及勞資糾紛為由,向縣府勞工局申訴。簡文成出席調解會時,擔心妻子誤會他對林女毛手毛腳,于是坦承與林碧玲是外遇,并非性騷擾。簡妻于是控告林女妨害家庭。
法院審理時,林碧玲否認兩人通奸,指是簡文成一直追求她,但簡文成堅持兩人有通奸關系。簡除了指出林女隱密部位有痣外,還提出分手協(xié)議書,約定分手后兩人的公司財產(chǎn)、保險、珠寶、林碧玲住宅產(chǎn)權的分配。法官傳喚公司員工調查,員工也說他們兩人的關系,感覺與一般總經(jīng)理與副總不同。
法官根據(jù)兩人在勞工局調解時對外遇的說法,及員工指述與分手協(xié)議書等證據(jù),認定兩人確實有通奸行為。
至于林碧玲指控簡文成“職場性騷擾”部分,勞工局指出,當時協(xié)調時,簡、林雙方都承認有婚外情,只是林碧玲認為雙方已經(jīng)分手,但簡文成還是對她糾纏不休,簡則說未分手。委員會認為兩人關系很難厘清,難斷定是否為“性騷擾”,因此作出“不成立”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