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經濟特區(qū)
簡 介:
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廣東省委、福建省委關于對外經濟活動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的報告,決定在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試辦特區(qū)。8月13日,國務院頒發(fā)《關于大力發(fā)展對外貿易增加外匯收入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主要內容是擴大地方和企業(yè)的外貿權限,鼓勵增加出口,辦好出口特區(qū)。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廣東、福建兩省會議紀要》,正式將“特區(qū)”定名為“經濟特區(qū)”。
關于我們】-About us 】- 聯系我們】-廣告服務】-供稿服務】-【法律聲明】-【招聘信息】-【網站地圖】-【留言反饋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網觀點。 刊用本網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網上傳播視聽節(jié)目許可證(0106168)][京ICP證0406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