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4日),浙江省蘭溪市第二中學原校長包建華因收受和貪污包括學生借讀費在內的各種錢財,被蘭溪市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和貪污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包建華在擔任蘭溪市第二中學校長期間,于教師調動、教師職稱評定、學生借讀、工程承包等過程中,收受他人現(xiàn)金及購物卡共計7.9萬元。2005年至2008年期間,包建華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在學校私設“小金庫”,隨后采取制造假賬、公款私存、虛構報銷事宜、偽造發(fā)票等方法,以獎金、補貼和出差費等名義將其中4.2萬元學生借讀費據(jù)為己有。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期間,包建華退出了全部贓款。
法院審理認為,包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7.9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包建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侵吞公共財物4.2萬元,構成貪污罪。(陳海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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