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深圳九月二十五日電 (記者鄭小紅 陳文) 深圳市檢察機關九月二十五日對深圳機場女工梁麗“撿”黃金案作出結論,梁麗不是“盜”,而是“撿”,其行為構成侵占罪。
經(jīng)檢察機關審理查明,去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八時許,東莞一家珠寶公司的員工小王在深圳機場辦理行李托運手續(xù)時中途離開,將一個裝有一萬四千五百余克黃金首飾的小紙箱放在行李手推車上方的籃子內,并單獨停放在柜臺前一米的黃線處。
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顯示,小王離開三十三秒后,機場清潔工梁麗出現(xiàn)在這個紙箱旁。大約半分鐘后,梁麗開始行動,將紙箱搬進機場一間廁所。小王約四分鐘后返回,發(fā)現(xiàn)紙箱不見了,隨即向公安機關報警。
當天下午十四時許,梁麗下班,將紙箱帶回住處放置于床底下,另取出一部分黃金首飾放入其丈夫放在床邊的衣服口袋內。同事找到梁麗,告知機場有旅客丟失黃金并已報警。民警后到梁麗家中詢問其是否從機場帶回物品,梁麗否認,民警遂對其進行勸說。直到床下存放的紙箱被民警發(fā)現(xiàn),梁麗才承認該紙箱就是從機場帶回的。當民警繼續(xù)追問是否還有首飾未交出,梁麗仍予否認。民警隨后從梁麗丈夫的衣服口袋內查獲另一部分黃金首飾。最后民警將價值人民幣三百萬元的黃金首飾追回,尚有一百三十六點四九克黃金首飾去向不明。
對于梁麗究竟是“撿”還是“盜”,到底應該以侵占罪起訴還是以盜竊罪起訴,社會各界對此進行了熱烈討論。根據(jù)中國《刑法》規(guī)定,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
深圳市檢察機關審查研究后認為,梁麗的行為雖然也有盜竊的特征,但構成盜竊罪的證據(jù)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構成特征。根據(jù)“刑疑惟輕”的原則,從有利于梁麗的角度出發(fā),檢察機關認定梁麗不構成盜竊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檢察機關管轄的公訴案件,屬于自訴案件,即“不告不理”。檢察機關于九月二十五日解除對梁麗的取保候審,將本案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將相關證據(jù)材料轉交自訴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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