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門事件”將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然而,這只是目前我國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現狀的一個縮影。由于缺乏專門法律規(guī)范,個人信息被泄漏的情況不容忽視;公眾期待《個人信息保護法》早日出臺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一張小小的信用卡近日攪動了整個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該校財務處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利用學生身份證號等個人資料為11000余名學生集體辦理了“中國工商銀行牡丹運動圓夢學生卡”。萬余名學生對自己擁有該信用卡一無所知。事件曝光后,被網友稱為“西電卡門事件”。
“以前覺得學校會保護我們的個人信息,現在看來,這些信息同樣不安全。誰來保護我的個人信息?”該校一位學生無奈地向記者發(fā)問。雖然該事件以校方公開致歉和信用卡注銷的方式暫告一段落,但它卻再次給人們敲響了警鐘——個人信息保護該有強有力的法律來撐腰了。
當個人信息變成 “公開秘密”
相比起“卡門事件”中的學生,北京市民張先生的經歷更讓人難以忍受。張先生是位愛車族,據介紹,自去年2月份他將一輛寶馬愛車收入囊中之后,各種騷擾電話便接踵而至。有辦理保險的,有宣傳養(yǎng)護的,有推銷商品的……更有甚者直接打來威脅電話,而對方對他的車型、顏色、車牌號碼甚至住宅地址等資料掌握得非常詳實,最后張先生只好報警。
原來,張先生買了車以后,他的個人信息便出現在了“北京市名車車主錄”里,被他人隨意買賣,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我很納悶,這些個人信息只在少數幾個相關單位登記過,它們是怎么出去的?騷擾電話已經嚴重影響了我的生活,對方對我的信息掌握得一清二楚,萬一以后造成損失,誰來負責?”
今年30歲的趙女士剛剛剖腹產下一子。剛從醫(yī)院回家,便不斷接到一些嬰幼兒用品商的電話,向她推銷產品。趙女士剛動完手術,身體還很虛弱,對這樣的電話不勝其煩,轉而更恨那些把自己的信息泄漏給這些經營單位的人。
類似的事情還發(fā)生在很多人身上。往往是新樓盤的業(yè)主剛領到房屋鑰匙,裝修公司的人便登門拜訪;手機剛剛開機,各種廣告短信、垃圾短信便紛至沓來……
近年來,個人信息被泄露的現象不勝枚舉,已經成為嚴重困擾公眾的社會問題。根據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2008年下半年對2422名公眾展開的一項調查,88.8%的人表示自己有因為個人信息泄露而遭遇困擾的經歷。調查中,垃圾短信、電話騷擾、垃圾郵件被視為因個人信息泄露而帶來困擾的三大“罪魁禍首”,分別有83.9%、69.4%和62.7%的公眾選擇這三項。
利益驅動下的“黑金產業(yè)”
“現代社會中,泄露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愈演愈烈,甚至泛濫成災,核心在于利益驅動! 北京王松丹律師事務所王松丹律師認為。
在“卡門事件”中,校方稱將個人信息透露給銀行來辦理信用卡,是“雙贏互利”的好事情——銀行可以信用卡辦理任務量提成,而學校則借此回報銀行在資金上給予學校建設的支持。
事實上,在許多行業(yè),個人信息倒賣甚至形成了“黑金產業(yè)鏈”。據了解,在電信、銀行、保險、互聯網等諸多行業(yè),都有不少專門收集和出售個人信息的機構。在這里,個人信息成了這些人明碼標價的“搖錢樹”。只要肯掏錢,就能得到相關人員的姓名、年齡、住址、聯系方式、銀行賬號等信息。股民、新樓盤業(yè)主、私家車車主、企業(yè)老板與經理人以及新生嬰兒這幾類人的個人信息最為搶手。
“只要花500塊錢,就可以買到幾萬條落榜考生信息。”太原市李女士向記者反映,高校錄取期間,不少人在網上“販賣”這種廣告。李女士的女兒在去年高考后,陸續(xù)接到十幾份錄取通知書,其中有好多學校是沒有報考過的。
“古人常用‘非禮勿聽,非禮勿視’的道德規(guī)范來約束自己、尊重他人。然而,在信息高速發(fā)達的今天,這種規(guī)范顯然失去了它的約束力。在個人信息巨大的經濟價值面前,許多人放棄了道德準則! 王松丹說。
“沒法管”還是沒“法”管?
不少專家認為,個人信息泄漏泛濫成災,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強有力的法律規(guī)范,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
現階段,我國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guī)中,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所確認的“隱私權”,只有當個人信息確實被侵犯,并發(fā)生了實際損害之后,才能主張侵權賠償責任。CNNIC互聯網發(fā)展研究部分析師趙慧斌認為,這樣的保護既不及時便捷,也談不上足夠有效。
王松丹律師認為,當前,社會整體法律意識比較薄弱,個人維權成本很高,而商業(yè)力量侵權成本很低,風險也很低,但利益回報卻非常巨大。“如何調節(jié)這種失衡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這不是沒法管,而是沒‘法’管。與其說是這些人利益熏心、法律意識淡薄,倒不如說是我國法律的缺失給了他們可乘之機!
令人欣慰的是,2008年9月,《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已經呈交至國務院,進入立法階段。該草案規(guī)定了擁有個人信息的企業(yè)與團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除犯罪、稅收記錄及媒體調查外,禁止任何團體在未經個人同意的前提下,將個人信息泄露給第三方。
此外,首次提請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專門增加規(guī)定,明確提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履行公務或者提供服務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或者以竊取、收買等方式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組合乃至信息保護法律法規(guī)體系的形成才是改變信息保護失序環(huán)境的根本?梢灶A見,在不久的未來,飽受個人信息被泄漏之苦的人們,終于可以拿起法律的利劍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陳曉燕 羅潔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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