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蓮都10月27日電(見習記者袁爽 通訊員張慶華)不懂水性的小明(化名)坐著車輪內胎與同伴進入水庫劃水,四名會游泳的同伴助其推到深水區(qū)后竟然擅自游開,小明用手劃水時不慎側翻落水溺水身亡。事故發(fā)生后,死者的父母將同游玩伴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45萬元。
據(jù)了解,2008年5月31日中午,家住浙江麗水蓮都區(qū)的學生小明與同學(均未成年)相約來到水庫游玩。到水庫后,不懂水性的小明與其中四名同學一起進入水庫淺水區(qū)游泳。過了一會,同游的四名同學提出要游到水庫中間深水區(qū)的一塊礁石上,因小明不會游泳,于是坐在同學借來的一個車輛內胎上,由四名會游泳的同學幫助推著游向水庫中央。在離礁石十幾米處時,四名同伴竟然擅自放手,自行游向礁石,留下小明自己劃水。在獨自劃水過程中,小明不小心導致車輪內胎側翻掉入水中。四名同學返回施救無果,小明當場溺水死亡。
2008年6月30日,死者小明的父母一紙訴狀將小明的五名同學及其家長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本案被告共同賠償各種損失4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受害人小明雖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jù)其年齡、智力狀況,應當預見自己不會游泳而坐車輪內胎到深水區(qū)可能發(fā)生的危險,可是其輕信自己能夠避免致使溺水死亡。小明的父母沒有盡到監(jiān)護職責,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五名同學中有一名雖然在場,但在事故中無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余四名同學明知死者不會游泳,應當預見可能發(fā)生的危險,卻還扶住車輪內胎幫助其游入深水區(qū),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該四名同學的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四名侵權的同學均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故,法院一審判決四名侵權同學的父母共同賠償給死者父母死亡賠償金等損失人民幣12萬元,其他損失由死者父母自行承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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