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老總挪用公款260萬 二罪并罰判有期徒刑8年
2008年10月04日 10:33 來源:四川在線 發(fā)表評論
挪用公款260萬 國企老總獲刑8年
未經(jīng)國有公司集體研究同意,國企老總自主將公司巨額資金挪作他用,并且利用職權大撈“好處費”。近日,南部縣人民法院判決:張繼全犯受賄罪、犯挪用公款罪,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8年。
南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6年,敬某在修建南部縣天然氣公司東壩、伏虎、建興配氣站的建筑附屬工程時,張繼全多次收敬某“好處費”25000元。2005年,南部縣天然氣公司在與成都某公司進行商務活動中,張繼全索賄15000元。南部縣人民檢察院還指控:張繼全作為國企老總,在未經(jīng)公司集體研究同意的情況下,自主決定將公司和新南花園二期開發(fā)項目的公款260萬元借給自己占股公司、開辦私營公司和用于保證金以競購企業(yè)使用。(華西都市報 記者汪仁洪 蘇定偉)
【編輯: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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