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龍在庭內受審,而庭外卻出現(xiàn)戲劇性一幕———由于要求旁聽審判的申請被駁回,周正龍的妻子羅大翠情緒十分激動,幾次試圖越過警戒線,闖進法庭,要見丈夫周正龍。旬陽法院表示:“周正龍妻子羅大翠、兒子周松作為本案證人,按照相關規(guī)定不得旁聽庭審!
應該說,旬陽法院拒絕羅大翠旁聽是有法律依據的。1998年最高法院公布的《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49條規(guī)定:“證人、鑒定人不得旁聽對本案的審理!边@樣規(guī)定,當然有利于避免證人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從而保證其證明的中立、獨立性。
但是,具體到周正龍一案及羅大翠的身上,這一做法合法但卻不一定合情合理。在周正龍案中,羅大翠不僅是證人,更是被告人的至親。面對親人的審判,親屬卻不得旁聽,不管怎樣講,都有些“說不通”———既無助于維護“審判公開”這一基本司法原則,以及該原則所捍衛(wèi)的包括旁聽權在內的司法權力,更明顯與基本的人情倫理相悖。
或許,很大程度上,正是基于對這種基本人倫的考慮,這些年,在許多社會關注度十分高的案件中,雖然對于普通公民、媒體的旁聽權,常常不能充分保障,但親屬的優(yōu)先旁聽權一般仍然能得到起碼的尊重。
羅大翠要求旁聽遭拒,事實上暴露了這樣一個難以回避的程序悖論:在不得不成為案件證人的情況下,親屬的旁聽權將不得不面臨被依法剝奪的悖論。
我們知道,出于維護和尊重家庭倫理以及人的自然人倫情感的需要,無論是在我國的司法傳統(tǒng),還是國外法治實踐中,均有親屬尤其是直系親屬之間可以相互豁免作證義務的司法規(guī)則。如我國古代長期存在的“親親相隱”規(guī)則———“子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而現(xiàn)代國外司法亦普遍奉行:親屬間有拒絕作證權———如德國《刑事訴訟法典》規(guī)定:配偶、三代以內親屬“有權拒絕作證”。
遺憾的是,我國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法并無這方面的豁免條款,僅簡單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48條)。這實際上意味著,即使是親人,也無權拒絕作證。顯然,如此一來,必將陷當事人親屬于極大的困境:拒絕指證親人將涉嫌違法,而一旦指證,那又將傷害自己樸素的自然人倫情感、悖謬于倫理之義。當然,親屬為當事人作證,不一定是指控之證,也可以是有利于當事人的辯護之證。但問題是,這種由具有密切利害關系的親人做出的有利證明,其證明效力顯然又是先天不足乃至可疑的。
這是一個問題。法律究竟該不該賦予親屬間的作證豁免權呢?(作者: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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