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中旬,杭州市第一起以開設賭場罪起訴的網絡賭博案終于開庭。
“由于案情復雜,在犯罪事實認定上存在不同意見,不得不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9月10日,辦案檢察官披露了這起案件內幕。
無業(yè)游民,混進富人圈
2007年8月,浙江省杭州市警方獲得線索,朱志杭等人向他人提供賬號和密碼供人上網賭博。警方鎖定目標后,兩位神秘人物立即浮出水面。
朱志杭,一個開名車、專住豪華酒店的中年人,人稱“阿四”。朱志杭的身邊有一個人叫高文潮,聽從朱志杭的調遣。
“我鼓動有錢人豪賭,就有人一擲千金!敝熘竞颊f。朱之所以能成功拉攏很多圈里人賭博,除了自己“顯赫的身份”,還有另外一個原因:他用的是虛擬貨幣賭博,就是說,賭客不用支付一分錢就能參賭。
警方查明,朱志杭和高文潮都是杭州人,均為初中文化的無業(yè)游民,他們非法引人境外賭博公司,通過在國內開發(fā)網絡賭博平臺牟利。
層層代理,專盯有錢人
2006年初,朱志杭與一個非法網絡賭博平臺取得聯(lián)系,陸續(xù)以180萬元、50萬元及200萬元的“信用額度”,分別在“藍盾”、“太陽城”和“皇冠”三家境外網絡賭博公司開設盤口,取得這三家境外賭博公司在國內的“代理權”。
接下來,朱志杭開始尋找擴大賭博規(guī)模的下級代理商和參與賭博的賭客。誰將成為他們發(fā)展的對象?朱志杭在檢察機關接受審訊時說:“當然是有錢人,而且是愛面子的有錢人。他們一旦成為下級代理商,一般很講信譽,發(fā)展成賭客輸了錢也不會賴賬。”正因為如此,朱志杭才經常“派頭十足”地出現(xiàn)在有錢人的圈子里。
朱志杭通常把盤口分成若干個小盤口代理給下級,而下級代理商無需事前支付盤口定金,只要擁有足夠的償還能力,就可以取得盤口的代理資格,從而再發(fā)展下級代理商或會員客戶。如果某個下級代理商的償還能力在20萬元,朱志杭就會給這個下級代理商20萬元的賭博資格,目的是保證下級代理商所承諾的“信用額度”能夠兌現(xiàn)。
朱志杭對有錢人的心理研究得很透徹,“這些富人有太多的成就感,對他們來說,錢不是問題,要的是刺激。為了刺激,他們豪賭;輸了,錢一分不少!
拼莊賭博,比抽頭更容易牟利
“藍盾”、“太陽城”和“皇冠”三家境外賭博公司共提供了百家樂和足球兩種賭博方法,前兩個賭博公司在網上采用實時播放真人發(fā)牌的視頻,出售等價人民幣的虛擬籌碼,供賭客在網絡上以“百家樂”的形式賭博;“皇冠”賭博公司以國際足球賽事輸贏設置賠率供賭客進行賭博。一般,會員的虛擬賭資與代理商一周一結算,虛擬幣與現(xiàn)金成1:1兌換。如果會員承諾的“信用額度”在20萬元,他就有20萬元的虛擬幣作為賭本參賭。如果他依靠賭本贏取了20萬元的虛擬幣,一周后就可以在代理商處得到20萬元人民幣。相反,如果輸了20萬元虛擬幣,一周后同樣要支付20萬元現(xiàn)金給代理商。
朱志杭主要采取抽頭和拼莊的方法牟利。先說抽頭,下級代理商的盤口無論吸取多少賭資,輸贏多少,都與朱志杭無關,但境外賭博公司會返點投注量的8%作為回報給朱志杭。
再說拼莊,賭博公司、朱志杭及下級代理商共同拼莊,與賭客對賭。如果輸錢,大家一起輸;如果贏了,下級代理商抽取70%左右的利潤,朱志杭要拿走5%,剩余的歸境外賭博公司。朱志杭往往這樣引誘下級代理商加人拼莊:“如果虧了,咱們一起虧。贏了,你可以分得七成。”賭博公司和朱志杭還時不時拿出一定的利潤返給下級代理商。據了解,一場賭局的下注量有上千萬元,贏面常常超過百萬。如果賭客每次都可以抽得七成,數目相當可觀,很多下級代理商因朱志杭的鼓動被牢牢套住。
爭議多,定性難
2007年12月,朱志杭被抓獲,其他11名犯罪嫌疑人相繼歸案。筆者從杭州市西湖區(qū)檢察院了解到,朱志杭發(fā)展的下級代理商多達11人,接受賭客投注總量共計2.9億元,非法獲利63萬元。經過審查,朱志杭和同伙高文潮、楊勉被檢察機關以涉嫌開設賭場罪提起公訴。網絡賭博不少見,但該案所呈現(xiàn)的三個新特點給辦案機關提出了新的思考。
管轄權沖突。由于犯罪采用的是網絡賭博,嫌疑人在本市任何地點都可以上網操作,難以確定主要犯罪所在地,那么幾個區(qū)域應該都有管轄權,到底由誰來偵辦,這給傳統(tǒng)的刑法管轄權理念帶來了新的挑戰(zhàn)。
取證難。一是該類犯罪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一旦案發(fā)境外網站立即關閉,需由專門的鑒定機構從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電腦中提取關于網絡賭博的網頁歷史記錄和所有QQ聊天記錄,并作出檢驗。二是往往因作案次數多和涉案人數多、范圍廣等因素,使得涉案金額等難以認定。而有的下級代理商的姓名、地址不詳,在認定犯罪嫌疑人上帶來了難度。
獲利方式有別于傳統(tǒng)的賭場。一般的賭博采用“抽頭”獲利,而本案主要通過“拼莊”方式牟利,使得非法獲利情況變得極為復雜,而且嫌疑人作為莊家所獲取的利益,能否作為開設賭場罪的“非法獲利”,法律及司法解釋尚未明確,在案件的事實認定上有不同意見。(張怡珀 高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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