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xié)警毆打盜竊疑犯致死案一審宣判
●該案通過“開棺驗尸”使得案情真相大白
●時任瓊中公安局協(xié)警的李武、文福構成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13年、11年有期徒刑;時任瓊中縣城派出所副所長的王南雄、瓊中公安局刑警大隊一中隊副中隊長的郭仁育構成玩忽職守罪
盜竊疑犯被抓到派出所的第二天死亡,經(jīng)過“開棺驗尸”真相大白,原來是(海南)瓊中公安局協(xié)警故意傷害疑犯致其死亡。該案8月29日一審宣判。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李武有期徒刑13年,文福有期徒刑11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郭仁育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王南雄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2002年12月13日,屯昌縣28歲的男青年李基益,因涉嫌偷竊瓊中公安局縣城派出所協(xié)警文福的摩托車被抓。14日凌晨,李基益死亡,家屬要求解剖尸體,但警方?jīng)]解剖。下葬前,李基益的家人為其換衣服時,發(fā)現(xiàn)其身上有多處挨打的痕跡。后來,死者的家屬找公安機關討說法,但警方以“未解剖尸體,無法確定死因”為由不予立案。
李基益家屬向有關部門多次投訴,在海南省委政法委、省檢察院等部門的督辦下,在瓊中檢察院的積極偵查下,2004年6月23日通過“開棺驗尸”,使得李基益死亡案真相大白,鑒定結論為“李基益生前因頭部受到鈍器外力作用造成顱腦損傷死亡”。
此案由瓊中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海南省檢察院海南分院審查起訴。2007年4月17日海南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海南省檢察院海南分院指控,李武、文福故意傷害李基益致其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郭仁育、王南雄制止不力,構成玩忽職守罪。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12月,李基益涉嫌盜走文福的摩托車。文福等人將李基益抓住并押回縣城派出所。在縣城派出所副所長王南雄和瓊中公安局刑警大隊一中隊副中隊長郭仁育等人對李基益審訊中,協(xié)警李武、文福等人踢打李基益。郭仁育、王南雄制止不力。大約1小時后,李基益昏迷被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案情回放
2002年12月17日,死者李基益的家屬找公安機關討說法,瓊中公安局以“未解剖尸體,無法確定死因”為由不予立案。
2004年5月19日,瓊中檢察院就此向瓊中公安局發(fā)出了“開棺驗尸建議書”。
2004年6月23日,有關人員在李基益家人的同意和見證下開棺驗尸,鑒定結論為“李基益生前因頭部受到鈍器外力作用造成顱腦損傷死亡”。
2004年9月1日,瓊中公安局作出立案決定。
2005年3月15日,瓊中公安局向死者家屬書面下文稱,“由于時間久,取證難、群眾不配合,造成至今無法結案”。
2006年6月14日,死者的家屬將律師調(diào)查收集的材料交到了省人民檢察院。
2006年8月4日至10月9日,四名犯罪嫌疑人被捕。 (南國都市報 林瑩 符必明 曾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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