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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第一案:海南華銀金融巨案主犯貪2.6億

2008年07月10日 09:33 來源:人民法院網 發(fā)表評論



梁勇、石雪高院二審開庭。李順成/攝

  核心提示:被稱為“中國金融第一案”的海南華銀金融巨案昨天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曾經是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負責人、大連證券法人代表董事長的石雪(現(xiàn)年45歲,碩士研究生學歷)以及另一名被告梁勇出現(xiàn)在被告席上。

  日前,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查明后,依法決定對石雪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決定對梁勇執(zhí)行無期徒刑。判決后,公訴機關認為?谥性簩κ┴澪圩锏呐袥Q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遂提起抗訴;同時,石雪及梁勇也對此案的一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7月9日,二審庭審結束后,省高院沒有當庭宣判。

  石雪貪污2.6億余元

  法院一審查明,被告人石雪利用其海南華銀臨時負責人、大連證券董事長的職務之便,采取簽訂虛假合同、融資平帳、轉移截留上繳利潤等手段侵吞大連證券公司公款23668.412萬元,侵吞海南華銀公司公款2794.72萬元,共計26463.13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其貪污公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嚴懲,鑒于本案的具體情況,在量刑時可留有余地。被告人石雪利用其大連證券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之便,挪用大連證券公司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其挪用公款11939.36萬元,數(shù)額巨大,且有6322.7774萬元尚未退還,應依法嚴懲。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雪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和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人梁勇與石雪相互勾結,侵吞大連證券公司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其貪污公款17093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嚴懲;被告人梁勇與石雪相互勾結,挪用大連證券公司公款,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其挪用公款10439.36萬元,數(shù)額巨大,且有4822.7774萬元未退還,應依法嚴懲。在貪污、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勇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可從輕處罰。

  私分國有資產

  法院一審查明,大連證券公司未經董事會決議,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其行為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嫌犯罪單位被撤消、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復》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對海南賽格、大連證券等公司及所屬營業(yè)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會議紀要》的要求,對大連證券公司不再追訴單位的刑事責任,只依法追究單位犯罪有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石雪是大連證券公司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應予懲處。

  金融憑證詐騙

  法院一審查明,海南華銀公司、大連證券公司伙同河北省證券公司秦皇島證券交易營業(yè)部、廣發(fā)北方證券公司、秦皇島市商業(yè)銀行、無錫商行天湖支行、新華證券公司等單位,利用偽造的金融憑證詐騙中國人民銀行巨額兌付資金,其行為均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因海南華銀公司、大連證券公司已被停業(yè)整頓、關閉、撤消或者宣告破產,對海南華銀公司、大連證券公司不再追訴單位的刑事責任。

  在單位共同金融憑證詐騙犯罪中,海南華銀公司、大連證券公司分別與新華證券公司及被告單位秦皇島營業(yè)部、廣發(fā)北方證券公司、秦皇島市商業(yè)銀行、無錫商行天湖支行相互勾結,偽造“國分券委托代售協(xié)議書”27份,“代售授權書”3份,偽造未兌付的“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代保管憑證”43684筆,金額共計140876.4萬元(其中本金110550.8萬元,利息30325.6萬元),共同實施金融憑證詐騙犯罪。被告人石雪是海南華銀公司、大連證券公司金融憑證詐騙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海南華銀公司、大連證券公司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大連證券公司通過其下設的解放街營業(yè)部、瓦房店營業(yè)部、中山路營業(yè)部三家營業(yè)部,共銷售虛假國債243495.31萬元,目前尚未兌付的金額約為7770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大連證券公司已被關閉,宣告破產,對大連證券公司不再追訴單位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石雪是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依法懲處。

  合同詐騙

  大連證券公司與曉峰公司簽訂所謂《國債認購與托管的協(xié)議》及其補充協(xié)議的目的不是為了認購國債而是為了處置總裝備部的興隆物業(yè)項目、兆龍飯店30%股份及對中興信托投資公司1200萬元的到期債權等資產。大連證券公司將曉峰公司的25000萬元資金挪作他用到期不能歸還的行為系民事違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大連證券公司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因此,被告人石雪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日前,?谑兄屑壢嗣穹ㄔ阂粚徍笳J為,綜上所述,被告人石雪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金融憑證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梁勇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遂依法作出判決稱:決定對石雪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決定對梁勇執(zhí)行無期徒刑。

  抗訴和上訴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后,公訴機關——?谑腥嗣駲z察院認為,該判決對石雪貪污罪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于是提起抗訴稱:石雪7次貪污,數(shù)額特別巨大,累計貪污數(shù)額高達2 .6億余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石雪一人犯數(shù)罪,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極大;石雪沒有任何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

  同時,石雪和梁勇也不服本判決。石雪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關于他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其罪名不成立;一審判決對于他犯有金融憑證詐騙罪(未遂)、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過重。

  梁勇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國有公司屬認定事實錯誤,且與法相悖;原審判決認定梁勇犯貪污罪及挪用公款罪是錯誤的。

  昨日的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展開了激烈辯論。由于案情重大、復雜,省高院沒有當庭宣判。 (作者:李順成 楊萍 )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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