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去世,遺留房產的動遷款被兒子獨吞,五個姐姐為此將弟弟告上法庭,要求平分遺產4萬元。近日,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弟弟羅先生支付大姐、三姐拆遷款各8千元,支付其余3個姐姐各6千元。
羅老伯與妻子共生育6個孩子,5女1子。10年前,妻子去世后,羅老伯購買了一套小居室,獨自居住。三女兒因不放心老父一個人生活,因此在其隔壁買了房子,方便照料。天有不測風云,4年前,羅老伯被診斷患了癌癥,于是被大女兒接回家照顧。但在2007年,羅老伯還是離開了人世。羅老伯去世沒多久,他遺留的房產要被拆遷。按規(guī)定,可分得拆遷款4萬元。當姐姐們到有關部門打聽時,知道這筆款項早就被弟弟取走了。已出嫁的5個姐姐和弟弟商量要平分這些錢,但遭到拒絕。于是,姐姐們一紙訴狀將弟弟羅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配父親遺產。
在庭審中,被告羅先生辯稱,在農村有個傳統(tǒng)“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作為外人的5個姐姐不能分父親的遺產。況且,他是羅家唯一的兒子,理因由他繼承“家業(yè)”。羅先生還表示,他出資為父母購買了墓地,而且為護理母親出了不少錢,即使要分割遺產,也應當扣除這兩項費用。
法院認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經調查,該案中的原、被告作為子女對父親均盡到了贍養(yǎng)義務,而大女兒和三女兒盡了較多的扶養(yǎng)義務,可以適當多分。關于被告要求扣除購買公墓和母親護理費,首先,這兩項費用并非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故不應當在遺產中予以扣除;再者,被告作為父母唯一的兒子在病危時照顧母親并為兩老購買墓地,是被告盡孝之表現(xiàn),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被告之辯稱意見即不合法,亦不合理,故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作者:陸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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