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義烏法院受理華南虎年畫廠商起訴關克案
2008年02月27日 08:44 來源:浙江在線-錢江晚報 發(fā)表評論
資料圖:周正龍拍攝到野生“華南虎”照片。 中新社發(fā) 周正龍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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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虎事件”堪稱2007年度熱門事件之一,該事件并沒有隨2008年2月4日陜西省林業(yè)廳發(fā)布的《向社會公眾的致歉信》了結。昨天,記者從義烏市人民法院獲悉,義烏“年畫虎”廠商起訴周正龍、關克名譽侵權案(本報1月15日A12版報道)風波再起———對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關克已簽收,但提出管轄權異議,而周正龍則拒絕簽收。面對關克提出的異議,義烏法院昨日作出裁定:駁回關克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2008年1月14日,義烏法院受理了義烏市威斯特彩印包裝有限公司與“華南虎照”提交者周正龍和關克名譽權糾紛案。威斯特彩印包裝有限公司認為,被告周正龍著作權的言論已被多家媒體轉載報道,在全國造成負面影響,其行為侵犯了公司名譽權,要求兩被告公開道歉,并分別賠償經濟損失一萬元和2萬元。
關克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住所地、言論發(fā)表地、言論反應地等均不在義烏,且本案所涉“華南虎事件”屬于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義烏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義烏法院認為,名譽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名譽權案件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本案原告住所地在義烏,可以認定義烏為侵權結果發(fā)生地,義烏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由此,法院對關克提出的異議進行了駁回。(徐海香 王麗)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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