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隨著一聲正義的槍聲,結束了毒梟胡勇34歲的生命。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核準權后核準執(zhí)行的湘西中院判決的第一起毒品死刑案件。同案犯龍山鷹因販賣毒品罪、賭博罪和非法持有彈藥罪,數(shù)罪并罰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胡勇系四川省安岳縣人,2002年前在緬甸小孟臘開出租汽車。2002年初經(jīng)人介紹與湖南省吉首人龍山鷹相識,相約到湖南販賣毒品,由胡勇提供貨源,龍山鷹負責銷路。
2003年底,被告人龍山鷹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胡勇,要求購買毒品海洛因,胡勇從緬甸四特區(qū)以80元/克購買毒品270余克,用避孕套包裝好后吞進肚子里,然后坐汽車經(jīng)四川老家轉至吉首,將毒品海洛因交給龍山鷹,龍山鷹按300元/克給胡勇付款。2004年5月底,胡勇又到小孟臘購買毒品300克,然后將毒品包好吞進肚子里帶回四川家中。同年6月初來到吉首,當晚將毒品排出來,次日將毒品交給龍山鷹,龍山鷹通過轉帳方式給胡勇付款10萬元。同年10月底,胡勇又購買毒品300克回到四川,后將毒品吞進肚子,乘火車到吉首,將毒品交給龍山鷹,龍山鷹以轉帳方式付給胡勇毒資1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勇多次非法從境外購買毒品海洛因920克販賣給被告人龍山鷹,數(shù)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龔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