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梧州一企業(yè)老總涉嫌票據詐騙先被判無期最后被無罪釋放,佛山檢察院和中院共同作出賠償
本是公司老總,還擔任市里的人大代表,卻卷入了一場曠日持久的票據詐騙案中。被拘留后釋放,又被撤銷人大代表資格并遭到逮捕;被判過無期徒刑,最終又被無罪釋放。廣西梧州市人大代表曾文貞在5年間,命運跌宕起伏,從看守所出來后,他提出國家賠償,對其錯捕錯判的佛山市檢察院和佛山市中級法院共同賠償97787.56元。
發(fā)案:被指偽造銀行匯票
曾文貞,男,1948年出生。廣西梧州人,原梧州市五金交電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案發(fā)前是梧州市人大代表。據悉,曾文貞一波三折的命運源于一起特大的票據詐騙案。
1999年2月,湖南人趙丁毅找到曾文貞商議合伙做家電批發(fā)生意,約定由趙負責提供資金,曾文貞的五金公司負責購銷和回籠貨款。
此后,兩人與長沙、佛山等地的公司做生意,簽訂了數千萬元的合同,全部用銀行匯票進行交易。在此過程,銀行匯票均是由趙丁毅提供,曾文貞出面洽談生意并草簽合同。
這幾次生意都獲得“圓滿成功”,趙、曾二人均收獲頗豐。此后,在1999年5月和6月間,趙丁毅又先后交給曾6張銀行匯票和復印件,要其用于做生意。但曾文貞拿到佛山、梧州等地的銀行進行咨詢時,得到的答復竟全都是偽造,匯票結果被銀行沒收或是退票。曾文貞于是再也不敢與趙一起做生意,并慶幸這些匯票沒有在生意上用于交易,但一場牢獄之災卻在他想不到時候突然降臨。
在6張銀行匯票被發(fā)現是偽造的同時,兩人之前的幾次生意中所用的銀行匯票也被發(fā)現有問題。佛山一家曾給兩人貼現匯票的建設銀行最早發(fā)現受騙,在匯票到期時發(fā)現是假的,遭到近500萬元損失的該銀行立即報警。
受審: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1999年7月7日,曾文貞被佛山市公安局留置審查,涉嫌罪名為票據詐騙。兩天后,佛山市公安局對曾進行刑事拘留。但在同年8月8日,因警方無法在法定的期限內辦結案件,只好將曾文貞釋放,但同時對其采取了監(jiān)視居住的強制措施。2000年1月27日,經過梧州當地人大常委會的批準,撤銷人大代表資格,曾文貞被執(zhí)行逮捕,一手炮制這起票據詐騙案的趙丁毅也已被佛山警方緝拿歸案。
2001年3月19日,佛山市檢察院以趙、曾二人涉嫌票據詐騙罪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審理當中,曾文貞一直堅稱自己是無罪的,自己事先根本就沒有不知道銀行匯票是假的,否則他就不會拿著趙給他的銀行匯票去銀行咨詢;而且在所有的生意往來中,在簽訂合同時他用的都是公司的真實簽章,因此他根本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但曾文貞的辯解未被法院所采納。2002年3月12日,佛山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趙丁毅詐騙的數額為730萬元,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認定曾文貞詐騙數額為689萬元,判處無期徒刑,兩人同時被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后,趙、曾二人均不服,同時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年9月26日,經審理后,廣東高院以該案“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fā)回佛山中院重審。
翻案:無罪釋放提起國家賠償
2004年2月27日,經過再次開庭審理,佛山中院對此案重新作出了一審判決,結果是趙丁毅的定罪量刑不變,曾文貞卻是從無期徒刑變成了無罪。法院認為:綜合種種證據表明,趙丁毅是明知偽造的銀行匯票而使用,騙取其他公司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行為確實構成了票據詐騙罪。
對于曾文貞,法院認為,所有的匯票都是曾文貞從趙手中取得,隨后按照正常的驗票程序,到銀行履行了驗票手續(xù),鑒定是真票之后才用于購貨和貼現,而被騙的佛山建行是在查詢是“真票”的情況下,才給兩人貼現匯票,只不過匯票到期時才得知是偽造的。因此,法院認為曾文貞主觀上并沒有明知是偽造匯票而使用,遂判處曾文貞無罪。同年的3月4日,曾文貞被無罪釋放。從1997年7月7日被留置到被釋放出來,他已經被整整被關押了1532天(因1999年8月9日至2000年1月26日屬于監(jiān)視居住,未被羈押)。
對這樣的結果,趙丁毅當然不服,繼續(xù)上訴到廣東省高級法院。2004年11月8日,廣東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趙丁毅死刑緩期而曾文貞無罪的一審判決。到此,曾文貞真正意義上洗清了冤情,還了自由之身。
無辜被關押4年多,又被剝奪人大代表資格,雖然恢復自由身,但曾文貞心感不忿。在休息了半年后,曾文貞于2005年4月21日,以錯捕錯判為由,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國家賠償申請。因索賠涉及佛山市中級法院和佛山市檢察院,兩家單位隨即共同對申請進行審查。隨后,佛山中院和佛山檢察院作出一項共同賠償損失的決定,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2004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63.83元×1532天(曾文貞被限制人身自由天數),兩家單位共要賠償97787.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