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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被抓走出來成植物人 狀告警方索賠350萬敗訴
2007年04月18日 04:51 來源:信息時報

  廣東韶關青年潘文烽涉嫌盜竊被抓后卻進了醫(yī)院,出來就成了植物人。昨日下午,“植物人潘文烽狀告警方索賠350萬,引發(fā)最高檢察院向最高法院抗訴”一案又有了新進展(詳見信息時報去年7月5日的報道)——韶關中院重新審理此案后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警方執(zhí)法過程中沒有過錯,潘文烽受傷,是自己沖卡導致,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疑犯自己摔倒還是執(zhí)法不當?

  2003年1月8日,家住韶關市曲江縣大塘鎮(zhèn)大塘村橫街村的農(nóng)婦華足華被告知:其兒子潘文烽在醫(yī)院搶救!華足華慌慌張張趕到醫(yī)院時,得知醫(yī)院已經(jīng)實施了開顱手術。據(jù)院方稱,由于情況緊急,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的是派出所方面人員。派出所的說法是,其兒子前一天夜里偷鋼板時拒絕公安盤查,駕摩托車沖關摔倒,并昏迷不醒。

  因為負擔不了高額的醫(yī)療費,家人將潘文烽接出醫(yī)院,潘文烽一直呈植物人狀態(tài),蘇醒后的他也只能說只言片語。此后,潘家人認為派出所的違法辦案,導致潘文烽變成植物人。他們先到檢察院要求追究經(jīng)辦民警刑事責任,沒有結果。后來,他們代表潘文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韶關市公安局松山分局,索賠350萬元。

  中院高院均不受理后驚動最高檢抗訴

  韶關市中級法院和廣東省高級法院均裁定不予受理此案。后來,此事驚動了北京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隨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這是最高級別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向最高級別的審判機關抗訴,在全國司法史中極其罕見。一時,該案受到法律界人士的高度重視。

  案件去年終于受理一審判決潘家敗訴

  2005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函指令廣東高院對此宗國家賠償案進行再審,2006年7月份,廣東高院重審此案后,撤銷了原來韶關中院和廣東高院對此案的裁定,改為讓韶關中院受理潘家人的起訴。這個“柳暗花明”的曲折過程讓潘家人感慨萬千,也看到一線曙光。

  今年2月14日,3月13日,韶關中院兩次開庭,重新審理了潘文烽一案,并于昨日下午4點半作出一審判決。

  在這份長達25頁的判決書里,法院幾乎全部采納了松山分局的提供證據(jù),認為警方是在正常地履行法律職責,設點檢查攔截和抓獲過程合法,沒有證據(jù)證明警方對潘文烽實施了暴力毆打或刑訊逼供;而對于原告一方,法院認為至今沒有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潘文烽受傷與警方的執(zhí)法有因果關系,法院據(jù)此以起訴理由不成立為由,判決駁回了潘文烽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jù)悉,潘家人對此結果不服,已提出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李朝濤)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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