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老百姓與行政機關打官司稱為“民告官”,由于這類案件不適用調解,雙方訴訟實力又在一定程度上不對等,因此矛盾很尖銳。1月23日,記者從成都中院獲悉,針對這類行政訴訟案件,我市法院在全國率先提出了一種全新解決方式——由法官進行協調,促進雙方和解,有效平息糾紛。據了解,這種“協調和解”的方法,不僅可以極大地節(jié)約訴訟成本,而且有利于市民權益的盡快實現。目前,相關草案正在審議中,預計年內將在各級法院全面試行。
協調和解對老百姓好處多
據成都中院行政庭庭長謝立新介紹,近年來行政案件的數量逐年上升,涉及種類越來越多。而由于行政訴訟涉及公權與私權的沖突,當事雙方在地位、權益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對等,同時現行的《行政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除了行政訴訟賠償案件外,其他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這使得判決成為了解決這類糾紛的唯一手段,但一律的“硬判硬裁”,有時反而會激發(fā)更大的矛盾。“協調和解”作為一種柔性的解決方法,可以有效緩解矛盾,讓老百姓收獲兩大好處:
跳出反復訴訟怪圈“行政案件最容易出現反復訴訟的怪圈,這常常讓老百姓被官司拖得筋疲力盡!”謝立新表示,以工傷案件為例,勞動者受傷后,必須由相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再向單位索賠。但勞動者和單位常常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認定結果看法不一,這常常導致雙方先后對認定結果提起行政訴訟,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長期陷于官司中。
“引入協調機制后,可以先對這類行政訴訟中隱含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后,再對行政訴訟進行協調,讓問題很快得到解決,為市民節(jié)省大量訴訟成本!”
縮短權益實現時間“其實不少行政訴訟的實質在于解決民事權利,和解可以讓老百姓的權利盡快實現!”謝立新表示,行政訴訟中,法院只能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認定,老百姓訴求的權益只能等到審理結束、法院作出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為后才能實現。而和解可以有效縮短這個過程,讓老百姓權益盡快得到實現,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草案已經進入審議程序
據了解,為了使行政訴訟協調和解機制更加規(guī)范,日前成都中院起草了《關于開展行政訴訟協調工作的意見(試行)》,目前該草案已經進入審議程序,預計今年年內將在全市各級法院試行。
典型案例
工傷官司拖了三年最后還是和解
李某是某公司食堂的廚師,2004年春節(jié)值班期間,他在公司寢室休息時突然死亡。李某家人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認為,李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應視同工傷。但對該認定結論,李某生前所在公司卻不認同,公司認為李某并非因病致死,并申請行政復議,在復議結果維持原工傷認定后,公司將勞動部門告上法庭,經過一審和二審,法院認為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證據不足,判決重新認定。
這樣的判決結果公司滿意了,但死者家屬卻不服氣,勞動部門再次被告上法庭。結果在反復的訴訟中,這場糾紛拖了3年,遲遲無法解決。
為了讓糾紛得到最終解決,成都中院在第二次受理此案后,對作為原告的用人單位和作為訴訟第三人的死者家屬進行了協調,最終雙方達成和解,用人單位向死者家屬給予了3萬元補償金。
草案重點內容摘要
三大原則規(guī)范“協調和解”
1、協調和解只能在行政主體的法定職權范圍內進行,并且不得就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協調。
2、協調申請可以由當事雙方提出,也可以由合議庭提出協調建議。但協調機制必須在當事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才可啟動,并且協調時必須保持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
3、立案和庭審過程中,以及審理后都可以啟動協調機制。一旦出現當事人確不能協商一致的情形時,應及時結束協調,當判則判。
六類案件適用協調和解
1、行政賠償案件;
2、涉及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如行政處罰案件,法院可在法定幅度內,確定適用處罰種類和數額;
3、起訴行政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
4、涉及行政合同的案件;
5、行政裁決案件;
6、其他案件,如行政行為有瑕疵、不服行政機關侵犯財產權等。(來源:成都日報;王鑫、陳行、吳丹、車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