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1日上午9時30分,長沙市中級法院2號審判庭座無虛席。坐在被告席的易佑德,現(xiàn)年55歲,捕前曾任湖南省婁底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依法刑事逮捕、起訴。
此次開庭主要是審理易佑德作為主管領導,在婁底市住房公積金蒙受巨大損失一案上濫用職權的問題。
在長達11頁的起訴書上,易佑德被指控應為婁底7800萬元住房公積金損失承擔責任。
公訴人指出,易佑德在2002年至2003年11月任婁底市常務副市長,并任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期間,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證券投資相關法律、法規(guī),違背市里關于住房公積金資金只能購買一級市場國債的決定和管委會職責、議事規(guī)則,違法違規(guī)批準、指令婁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8200萬元住房公積金資金,投入恒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非法委托理財,致使該住房公積金本金除了以先期收益名義收回的370.8萬元外,其余的7829.2萬元以及國債法定利息全部損失。
老朋友說通易佑德 4200萬元入虎口
2002年7月,婁底市成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由易佑德任管委會主任,政府辦公室主任、秘書長申慶華任副主任。
2003年4月,易佑德召開管委會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了“管理中心”2003年度使用9600萬元住房公積金資金購買國債的計劃。會議決定,住房公積金只能到一級市場購買國債、不能到二級市場交易與炒作,計劃隨后呈報市政府批準。
檢方指控,2003年5、6月份,恒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婁底市服務部經(jīng)理王治宇(已判刑)及職員奉孌萍(已判刑),獲悉“管理中心”購買國債的計劃后,多次找到“管理中心”主任黃建軍(已判刑),要求將住房公積金投到該公司委托理財。黃建軍與市政府副秘書長袁輝顯(負責聯(lián)系易佑德,已另案處理)商議,要求“恒信證券”寫一份雙方合作的報告。期間,黃建軍告知奉孌萍,必須做通易佑德的工作。
此后,王治宇以“恒信證券”名義制作了《婁底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國債投資項目書》,明確以委托理財?shù)姆绞,使“管理中心”獲得不低于6.5%的投資收益。
其間,奉孌萍得知廣東省惠陽湘中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董事長袁躍(已判刑),與易佑德及其妻張金玉是好朋友,便通過袁躍的侄女婿鄒新文(另案處理)打電話,請袁躍幫忙做易佑德的工作。袁躍則提出收取2%中介費的要求。之后,袁躍給張金玉打電話,要求張金玉做易佑德的工作。
2003年7月24日,袁躍在婁底賓館與易佑德及其妻張金玉見面后告訴鄒新文,“恒信證券”的合作已沒有問題。后來,又告誡奉孌萍,要聲稱此舉是“北京王總”安排的。同月28日,易佑德將黃建軍叫到辦公室,要求將“恒信證券”作為重點考慮對象。當天,在袁輝顯匯報有關情況時,易佑德又說,有個“北京的老總朋友”打電話,要求關照一下“恒信證券”。
2003年8月初,黃建軍等向公積金管委會提交了婁底市公積金(2003)17號《關于住房公積金用于委托國債投資管理的請示》。該請示明確了委托“恒信證券”進行國債投資管理,回報率不低于6.5%的兩套方案:“彌補虧損,資金規(guī)模4200萬元”和“彌補虧損,資金規(guī)模8200萬元”。
這份請示也指出了兩個法律風險:1、根據(jù)證監(jiān)機構有關文件精神,“委托人承擔投資的投資損失”及關于“受托人不得向委托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的規(guī)定,“回報率不低于6.5%”顯然不符合要求。2、按照相關規(guī)定,只能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能否采用委托國債投資管理的方式?
同月12日,黃建軍將該請示和附件材料呈報。袁輝顯簽批:擬同意按4200萬元的規(guī)模委托“恒信證券”投資管理一年。如成功一年后可繼續(xù)委托并擴大規(guī)模。申慶華批示:“只同意搞4200萬元,其余同意袁秘書長的意見”。易佑德則簽批同意兩人意見。
2003年8月15日,黃建軍與“恒信證券”簽訂了合同。8月19、20日,“管理中心”將4200萬元匯入“恒信證券”為該中心設立的“658”資金賬戶!昂阈抛C券”隨后購買了2003年第7期國債(利率2.66%),并于同年9月1日向“管理中心”出具了一年期《受托資產(chǎn)證明書》。同日,即將該筆國債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質押,繼而在該公司自行設立的“631”(戶名:劉湘坤)個人資金賬戶上進行國債回購操作,融資套現(xiàn) 4196.85萬元。
次日,在上海某公司操縱下,通過多次轉賬將其中3900萬元轉到德隆國際戰(zhàn)略投資有限公司以及其控股的新疆德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所控制的相關賬戶上,用于兩公司以及關聯(lián)公司支付國債回購到期款、委托理財回報等。
又是“北京朋友”來電話 剩下的4000萬元也入虎口
但“恒信證券”并不知足,又多次找到黃建軍要求做第二筆業(yè)務,黃建軍沒有同意。奉孌萍、鄒新文即要求袁躍繼續(xù)做易佑德的工作。
2003年9月22日,易佑德指示黃建軍寫一份關于將4000萬元委托“恒信證券”進行國債投資管理的請示報其審批。黃建軍按要求寫成了(2003)20號請示報告。當天下午,黃建軍將報告直接交給易佑德,后者將袁輝顯、申慶華叫到辦公室,稱“北京一個姓王的朋友”給他打電話,要求再投放4000萬元到“恒信證券”。袁輝顯、申慶華認為風險太大,但易佑德執(zhí)意如此,并在請示報道上簽批:“經(jīng)與慶華、輝顯同志商量,同意購買4000萬元”。
隨后,黃建軍再度與“恒信證券”簽訂了4000萬元委托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書!昂阈抛C券”如法炮制,在購買了2003年第8期國債(利率3.02%)后,即將該國債登記質押,之后融資套現(xiàn)3917.06萬元。這筆錢也同樣轉到“德隆國際”以及其控股的“新疆德隆”等單位所控制的相關賬戶。
至此,婁底市住房公積金的這筆巨款開始落入黑洞之中。而王治宇、奉孌萍則從“恒信證券”提取“業(yè)務費”和“中介費”226萬元,用于個人占有和送給袁躍、黃建軍等人。
兩筆公積金很快遭遇不幸。2004年4月,隨著“德隆國際”及其關聯(lián)公司由于非法融資操作的股票崩盤,造成巨額損失。2004年6月2日,“恒信證券”因出現(xiàn)重大結算風險,其用于國債回購的質押券全部被強制轉移。此時,婁底市7829.2萬元的公積金已經(jīng)尸骨全無。
公訴人指出,到2004年婁底市委、市政府組織專案組調查、追損時,已無濟于事——德隆集團資不抵債向法院申請破產(chǎn),而圈走8200萬元的“恒信證券”的負債率,則高達1010%。
檢察機關認為,易佑德違法違規(guī)批準、指令將巨額住房公積金非法委托“恒信證券”理財,造成特別巨大的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在庭審中,易佑德否認有罪。由于案情復雜,法院決定擇日再審。
(據(jù)中國青年報;洪克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