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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單身女雇主虐待小保姆5年 一審判獄15年(圖)(2)

2006年11月25日 15:35

  但被告辯護人在陳述和法庭辯論中多次指出,公訴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害人蔡敏敏的傷為被告人魏娟所致。辯護人指出,在公訴人提供的所有證據(jù)中,只有被害人蔡敏敏陳述遭被告人毆打,其它各種證人證詞、書證以及視聽資料中,并無直接證據(jù)證明被告人魏娟毆打蔡敏敏。因為被害人蔡敏敏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僅憑被害人的陳述,不足以單獨、直接作為被告人毆打被害人的證據(jù),其它證據(jù)應形成相關證據(jù)鏈,否則不排除公訴人對被告人的指控存在合理懷疑的可能。 

    獲刑15年 雇主情緒失控

  該案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指控被告人魏娟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證據(jù)是否充分確實。法院認為,被告人魏娟雖然在偵查和法庭審理期間均拒不供認自己傷害被害人蔡敏敏的事實,但本案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鑒定結論均能共同印證魏娟傷害蔡敏敏的犯罪事實,而且各類證據(jù)緊密聯(lián)系、互為印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

  法院審理查德明,2001年1月至2005年間,被告人魏娟以被害人蔡敏敏不講衛(wèi)生、偷懶等為借口,多次使用拳頭、鐵錘、筷子、搟面杖等毆打保姆,致其面部、雙耳、鼻部顯著歪曲變形,上下唇不對稱、閉合不全,12顆牙齒脫落,左肱骨骨折畸形、嚴重影響左上肢功能。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蔡敏敏的損傷程度為重度傷殘。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的規(guī)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jù)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因此法院依法判處被告魏娟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在法官宣讀完判決書時,一向庭上振振有詞的魏娟顯得非常激動,大聲咆哮:“我是冤枉的,我要上訴……”在審判長多次制止下,魏娟仍然大聲呼叫:“我沒打過她。”在法官宣讀完判決書后,情緒失控的魏娟被帶離法庭。

    專家說法

  律師:珠海一不愿透露姓名的資深律師表示,這一判決結果比較合理,該案結論只有兩種可能性,要么因證據(jù)不足而判無罪;要么證據(jù)充分而被重判。在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的情況下,魏娟的犯罪手段殘忍,而且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傷害,判有期徒刑15年比較合理。

  心理專家:珠海市羽晴工作室李醫(yī)生表示,從該案來看被告是一種癔癥型的人,喜歡用否定和壓抑對付外來的壓力,這類人易浮躁、暴怒,從而表現(xiàn)為施暴。

  同時,被告是一種“勢利型”,有一種權威感,而對權威表現(xiàn)得溫順,相反轉過來對弱者發(fā)泄。而小保姆長期不反抗、不逃避的受虐行為助長雇主長期多次的施虐。

  (來源:廣州日報網(wǎng)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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