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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舉報人安全十招詳解:匿名舉報不準鑒定筆跡

2006年06月22日 09:38

    6月19日,河南許昌檢察機關干警在為市民講解舉報知識。當日是2006年全國檢察機關統(tǒng)一的“舉報宣傳周”第一天。 中新社發(fā) 牛書培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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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6月22日電 據(jù)法制日報報道,全國檢察機關“舉報宣傳周”活動正在各地舉行,檢察機關在舉報工作中對舉報人的安全和權益的保護措施有10項:

  一是注意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依法保護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是舉報中心指定專人負責舉報線索的處理,嚴防泄露或者遺失舉報材料;

  三是不準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四是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

  五是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zhuǎn)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六是調(diào)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

  七是對匿名信函偵查除工作需要外,不準鑒定筆跡;

  八是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九是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如果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十是對使用真實姓名、單位的書名舉報,除因通訊地址不詳?shù)惹闆r無法答復的以外,檢察機關都應將處理情況答復舉報人。(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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