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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祖墳上建墳 被告被判賠償精神損失并遷出

2006年04月20日 10:51

  中新網(wǎng)4月20日電 據(jù)人民法院報消息,已逾70年之久的祖墳之上,出現(xiàn)別人的新墳,引起糾紛。4月18日,四川省平昌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一特殊的侵權(quán)案件,判決被告李澤碧限期將其親屬的墳?zāi)惯w出,并支付原告吳家壽精神損失費5000元。

   原告吳家壽祖父母吳三林、徐氏已故70余年,其墓地位于四川省平昌縣龍崗鄉(xiāng)佛爾村十社包梁墳場。2005年陰歷7月初10,被告李澤碧將病故丈夫吳家華埋葬在原告祖父母的合葬墳?zāi)股稀?/p>

  原告發(fā)現(xiàn)后,遂與被告多次交涉,要求其立即遷墳并恢復(fù)原告祖墳原狀,被告卻以各種借口拒絕。

  法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原告祖父母去世后,其親屬為其設(shè)置墓地祭拜以表達(dá)哀思,符合民間公序良俗,原告依法享有該墓地的管理、維護(hù)權(quán);被告將其已故親屬埋葬在原告祖父母墳上,破壞了原告祖父母墳地的原貌及完整性,極大地傷害了原告祭祖、敬祖之善良情感,損害了原告的人格尊嚴(yán)。(向涵域)

 
編輯: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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