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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全文)

2005年04月28日 10: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三章職務與級別

  第四章錄用

  第五章考核

  第六章職務任免

  第七章職務升降

  第八章獎勵

  第九章懲戒

  第十章培訓

  第十一章交流與回避

  第十二章工資福利保險

  第十三章辭職辭退

  第十四章退休

  第十五章申訴控告

  第十六章職位聘任

  第十七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jiān)督,建設高素質(zhì)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chǎn)生、任免、監(jiān)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公務員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chǎn)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干部原則。

  第五條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六條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jiān)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

  第七條公務員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涞脑瓌t,注重工作實績。

  第八條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九條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nèi)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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