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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巫山原移民局長因收受賄賂 一審被判十年

2005年04月07日 09:21

  中新社重慶四月六日電(郭玉娟)重慶巫山縣原移民局局長向登良因收受賄賂,日前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向登良在二00二年一月至二00四年四月期間,利用先后擔任巫山縣移民局副局長、局長職務之便,分八次共收受重慶某地質(zhì)勘查隊副隊長劉某、原萬縣市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現(xiàn)金共計十六點五萬元人民幣并為其謀取利益。

  該案在庭審時,向及其辯護人辯稱收受的十六點五萬元不是受賄款,其中一部分是劉某、王某送給他的專家評審費,屬于合法報酬,而另外的款項也是劉某、王某在看望向登良生病的岳父以及幫助其兒子讀書等送的錢。向登良稱,這些費用是雙方在工作關系結束后才給的錢,事前雙方又沒有約定,因此也不屬于受賄的性質(zhì)。

  偵辦該案的萬州區(qū)檢察院指出,從本案收集的證據(jù)來看,并無相關證據(jù)證明向登良系當時的巫山縣移民房屋地質(zhì)安全評價專家評審組的成員,也無證據(jù)證實劉某送給向登良的款項是專家評審費。

  同時,劉某、向某在向登良岳父生病及幫助其兒子讀書送的錢,雖然以前雙方?jīng)]有事先約定,但行賄人劉某、王某是基于被告人當時的身份、職務和先前已經(jīng)為他們謀取了利益的緣故才送的錢,只不過是假以“看望其岳父生病”和“送錢給他兒子讀書”為名而已,不影響受賄性質(zhì)的定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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