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就強行拆除集體房屋的,可能將受到10萬元至50萬元的重罰,相關責任人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3月15日,《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草案)》在網上征求市民意見,作為北京市第一部關于拆遷的法律,該草案通過并執(zhí)行后,將明確杜絕野蠻拆遷。(3月16日《新京報》)
野蠻拆遷行為不僅讓普通百姓深惡痛絕,也極大地損害了政府形象。因此,我認為,北京市頒布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并在網上征集民意,體現了一種善治思維,其重罰的辦法也值得嘗試。
以往野蠻拆遷的屢屢發(fā)生,跟制度約束的缺位有著很大關系。在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guī)中,找不到規(guī)范拆遷行為的具體條款,盡管憲法在修正之后強調了個人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條款,但對于約束拆遷行為的作用極其有限。野蠻拆遷的頻發(fā),跟法律的缺位有著重大關系,也正是出于這方面的因素,有些野蠻拆遷行為雖經媒體曝光,卻也未能根本解決或杜絕。
北京市制定出重罰的策略,在我看來是要通過罰款來建立起一種對野蠻拆遷者的制度約束。事實上,很多野蠻拆遷行為的發(fā)生,往往跟拆遷后的預期利益有著莫大的關聯,很大程度上是受利益驅使。在這樣的情況下,采取重罰的辦法,不失為一種對癥下藥的方法。通過重罰來削弱野蠻拆遷者的利益預期,進而約束野蠻拆遷行為,這是一種善治思路,體現了一種良性思維。
我不贊同將這種做法籠統地稱為經濟化崇拜,F實生活中確實有很多罰款不靈或者以罰代管的情形,但是,作為一種特殊的涉及公民基本生存權益的市場行為,重罰這種策略必不可少。因為,用經濟手段來協調市場問題、調解經濟矛盾,從本質上講,符合市場規(guī)律。
但是,我想,作為這樣一項體現善治的制度,不能止步于對集體房屋拆遷的保護,也應普及到對所有公民個人房屋進行保護,畢竟,我國憲法已經明確了對個人財產的保護條款,作出這樣的規(guī)定也符合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
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這樣一項制度的執(zhí)行問題,再好的制度執(zhí)行不好也會與其初衷背道而馳。因此,這項制度通過之后能否順利地執(zhí)行下去,也是對政府管理水平的一種考驗。我們期待著這種善治的思維能最終扭轉野蠻拆遷的狀況,給公民財產以更有力的保護。
【來源:燕趙都市報;作者:牛劍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