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8日電 據媒體報道,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縣少數干部在救災資金的管理和分配中,工作失職;個別干部以權謀私、侵占挪用救災資金,大姚縣已對涉案人員進行嚴肅查處。
據《中國青年報》來自云南省政府的消息,大姚縣曇華鄉(xiāng)原副鄉(xiāng)長李如林嚴重以權謀私、失職,已給予開除黨籍和撤銷副鄉(xiāng)長職務的處分,并取消其違規(guī)參加統(tǒng)建親屬的入住資格;該鄉(xiāng)黨委書記、鄉(xiāng)長、鄉(xiāng)紀委書記和其他涉案的鄉(xiāng)村干部共10名違紀人員分別受到開除黨籍、撤銷職務、黨內警告等處分。
2003年7月21日晚,大姚縣境內發(fā)生里氏6.2級地震。震災波及該州7個縣49個鄉(xiāng)鎮(zhèn)346個村,造成55萬多人受災。大姚縣傷亡306人,全縣直接經濟損失4.61億元。同年10月16日晚,大姚境內再次發(fā)生里氏6.1級地震。
被國家審計署點名 大姚縣有不同看法
報道顯示,關于救災資金被擠占挪用等問題,國家審計署、大姚縣和云南省政府方面均有不同說法。
地震發(fā)生后,在國家和社會各方的幫助下,大姚進行了恢復重建工作。然而,在今年6月23日,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審計報告卻點名指出:“2003年云南大姚地震救災資金管理使用中,截至2004年3月,中央財政下撥的1.2億元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仍有5174萬元滯留在縣級財政;有關部門擠占挪用救災資金4111萬元,主要用于平衡預算、興建樓堂館所及招待費開支等。”
6月25日,大姚縣一位負責人接受采訪時表示:“國家審計署已于4月28日向我們反饋了審計意見。4月30日以后,我們明確了整改責任人、整改完成時限和整改措施,并派出分別由縣級領導帶隊的4批181名督察人員,對整改進行落實!
關于李金華審計報告中指出的“部分救災資金滯留在縣級財政”的問題,這位負責人說:“民房建設,只能按進度、按標準撥付;如提前撥付,災民會將該項資金用于解決生產生活中所遇到的其他困難和問題,這樣會影響恢復建設規(guī)定的時限和質量標準!彼f,為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大姚縣制訂了一系列救災資金管理撥付制度,資金到達后都要嚴格遵守這一制度,按工程進度逐步撥付安排使用。目前,民房的補助資金絕大多數已兌付結束。截至目前,民房建設已完工99.9%,未完工的為重創(chuàng)戶。6月30日前,災民可搬遷入住。
至于審計報告中提到的“救災資金被擠占挪用”的問題,他說:“經查實,我縣不存在這一問題,也不存在用救災資金來平衡預算、興建樓堂館所及用于招待費開支等問題!
關于“報災不實、套取救災項目資金”,這位負責人說:“兩次地震災情上報,我們都是實事求是的。至于個別項目,是有一些實際原因!
關于審計報告指出的“恢復建設資金撥付不及時”、“統(tǒng)建點建設標準過高”、“補助標準差距過大”等問題,大姚縣也有不同看法。
“但是,我們在審核清理中也確實發(fā)現了審計意見提出的部分災民不符合入住條件的問題,以及少數干部以權謀私、優(yōu)親厚友、作風不實!边@位負責人說,按照縣里規(guī)定的統(tǒng)建點入住條件,只有兩次地震中的倒房戶或重損戶,才能進入統(tǒng)建點。入住后,保留承包土地、經濟林果的所有權。公務員家屬則不準搬入統(tǒng)建點。但經清理發(fā)現,該縣松子園統(tǒng)建點120戶災民中有10戶不完全符合入住條件,其中有4戶為公務員家屬。這位負責人表示,對不符合條件的入住戶,將由縣民政局和各鄉(xiāng)鎮(zhèn)安排。
省政府稱當地已對問題進行檢查整改
6月26日,來自云南省政府的消息稱,根據國家審計署對大姚救災資金審計意見,當地已對所有問題進行了清理、檢查和整改。除涉案人員被嚴肅查處外,當地對已查實的被有關部門和鄉(xiāng)政府擠占挪用的3086.02萬元資金,全部收回,用于恢復建設項目; 對姚安縣草海、大姚縣松子園兩個統(tǒng)建點建設標準過高的問題,正在修訂方案,降低修建標準。
云南省省長徐榮凱日前指出:“各級各部門對所存在的問題不掩飾不回避;對資金使用中存在的以權謀私等腐敗問題要嚴肅查處,決不手軟;要改變重爭取資金,輕資金管理的傾向,切實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讓監(jiān)督貫穿整個資金使用過程!绷硗猓颇鲜≌疀Q定,今年7月將作為省級部門財政資金使用情況自查月,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張文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