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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中小學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制暴等危險活動

2004年09月22日 10:29

  中新網(wǎng)9月22日電 昨日,廣東省教育廳政策法規(guī)處正式出臺《廣東省教育廳〈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明確界定以往學校安全管理的一些責任問題。

  《實施細則》明確規(guī)定:中小學校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救火、制止正在行兇的暴徒、跳入水中搶救溺水者等高度危險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可能接觸爆炸、有毒、放射性等對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動。

  與此相對應,學校要組織師生開展火災等自然災害和交通事故等以外其他事故的逃生避險及自救互救訓練,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有條件的學校應開設游泳課,組織學生學習水中自救互救能力。但學生在校期間,未經(jīng)學校組織,禁止到江河湖海、山塘、水庫游泳或洗澡。  

  《實施細則》明確規(guī)定,學校負有責任的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期間發(fā)生的學校有過錯的學生傷害事故。據(jù)省教育廳有關(guān)人士介紹,按此規(guī)定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發(fā)生的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此外,未經(jīng)學校組織,高等學校學生在雙休日和節(jié)假日包車旅游、回家或到校外實習,由學生自行承擔責任。

  《實施細則》還明確規(guī)定了:教師在教育教學中不得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發(fā)生突發(fā)氣象災害,學校按照氣象預警信號的規(guī)定可以采取臨時停課措施;禁止12周歲以下的學生駕駛非機動車上學,禁止未成年學生駕駛機動車上學;擔任校車的司機應有5年以上的駕齡;學生不得攜帶寵物進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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