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內(nèi)檢索
   
頻 道: 首 頁 |新 聞|國 際|財 經(jīng)|體 育|文 娛| 臺 灣 | 華 人 | 科 教 | 圖 片 |圖片庫|時 尚
汽 車 |房 產(chǎn)|視 頻|商 城|供 稿|產(chǎn)經(jīng)資訊 |專 稿 |出 版 |廣告服務|演出信息| 心路網(wǎng)
本頁位置:首頁新聞中心社會新聞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傳銷下線狂殺6上線劫取錢財 3被告人被執(zhí)行死刑

2004年09月17日 12:43

  中新網(wǎng)9月17日電 據(jù)人民法院報報道,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法院對3名傳銷殺人搶劫犯終審判處死刑。柳州市中級法院16日對被告人陳旭明、張廣順、高毓翀執(zhí)行了死刑。

  被告人陳旭明、張廣順、高毓翀均系遼寧省人,與傳銷上線潘國民、王海翔、殷寶崗、梁德華、陳友成、汪旺寶同在柳州市“香港佰得爾”傳銷公司做傳銷工作。2003年12月中旬,陳旭明認為傳銷上線潘國民等人欲將自己趕走,遂產(chǎn)生要殺死潘國民等傳銷上線人員、劫取錢財?shù)南敕,在與被告人高毓翀、張廣順預謀劫財滅口后,三被告人在外地購買了三支自制仿“五四”式手槍和“六四”子彈31發(fā)及胡椒粉、502膠水等作案工具,伺機犯罪。

  2004年1月16日21時許,潘國民到陳旭明租住的柳州市三中路一出租房內(nèi)準備開會。潘國民進門后,陳旭明、張廣順立即用槍對準其頭部,搶走潘國民人民幣200余元現(xiàn)金、銀行儲蓄卡、移動電話等財物,并與高毓翀用“502”膠水、毛巾和排氣扇電源線將潘國民捆綁住。之后,陳旭明逼問潘國民說出儲蓄卡的密碼,又用潘的移動電話撥打被害人殷寶崗的移動電話,威脅潘國民把殷寶崗騙到該處。21時20分許,殷寶崗進房后,三被告人分別用槍頂著其頭并將其捆綁。陳旭明吩咐張廣順搶走殷寶崗的人民幣500余元現(xiàn)金等財物,并逼殷寶崗說出陳友成等人的住處。約22時許,陳旭明將槍管塞進潘國民的嘴里,開槍打死潘國民。

  隨后,陳旭明、張廣順、高毓翀將殷寶崗押至陳友成等人租住的柳州市金都花苑某出租房內(nèi),陳旭明用殷寶崗的鑰匙打開房門,張廣順即沖進客廳,將槍管塞進王海翔的嘴里,開槍將王海翔打死。在出租房內(nèi),陳旭明、張廣順把殷寶崗、陳友成、汪旺寶、梁德華四人集中在客廳內(nèi)看守,高毓翀則在室內(nèi)搜尋錢物,搶得四被害人人民幣300元現(xiàn)金、儲蓄卡(內(nèi)有人民幣12000元)、手表、移動電話等財物。陳旭明逼問陳友成得知銀行儲蓄卡的密碼后,三被告人分別用秋衣、秋褲等物將四被害人的手腳捆綁,用襪子及寬透明膠封嘴,用電源線先后將他們勒死。

  次日凌晨,陳旭明、張廣順、高毓翀回到三中路租住的房后,用棉被、編織袋等物將潘國民的尸體包裹好,租車運至該市磨灘村河西污水提升泵站工地旁菜地內(nèi)拋棄。

  2004年4月28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陳旭明、張廣順、高毓翀三人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陳旭明、高毓翀提出上訴。廣西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作者:黃星航費文彬?qū)m威)

 
編輯:張明】



  打印稿件
 
關(guān)于我們】-新聞大觀 】- 供稿服務】-廣告服務-【留言反饋】-【招聘信息】-【不良和違法信息舉報
本網(wǎng)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wǎng)站稿件,務經(jīng)書面授權(quán)。
建議最佳瀏覽效果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