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6日電 據(jù)京華時報報道,3年前,臺灣壹周刊報道“小S開性愛派對、嗑藥享樂”,小S控告壹周刊報道不實,此案前日勝訴,小S獲賠300萬臺幣。
2001年8月9日出刊的第11期壹周刊,以“露天搖頭派對”為封面主題,報道臺灣“漂亮寶貝”陳純甄、藝人阿雅、小S及范曉萱在陽明山開露天搖頭性愛派對,文章中稱派對“活像一出肉欲橫流的鬧劇”。當(dāng)時在演藝圈造成不小的轟動。
四美女認(rèn)為周刊的報道對她們的名譽(yù)造成了極大損害,分別向壹周刊索取賠償。其中,陳純甄在今年初要求賠償200萬元勝訴,阿雅也在7月間獲判260萬元勝訴。
壹周刊的報道曾指“小S神情渙散,像是嗑了藥一般”及“小S放浪無比”。壹周刊在該報道登出后,更提供錄影帶給電子媒體播放。小S認(rèn)為報道與事實不符,嚴(yán)重侵害到她的隱私權(quán)及名譽(yù),所要求的賠償數(shù)額為500萬元。
法院認(rèn)為,壹周刊偷拍小S的私密活動,侵害到小S的隱私權(quán),而壹周刊無法提供小S嗑藥的證據(jù),未經(jīng)合理查證就將偷拍的影片給電子媒體播放,更侵害到小S的名譽(yù),因此判小S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