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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門制造事端的兩案犯一審宣判 被判2或6年

2003年11月28日 11:19


法庭宣判。



法庭對張理積宣判。



法庭對葉國強宣判。中國法院網(wǎng)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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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11月28日電 據(jù)中國法院網(wǎng)報道,今天,在天安門廣場制造事端的兩名案犯被一審判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判處張理積有期徒刑六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葉國強有期徒刑二年,分別沒收作案工具汽車、汽油、鞭炮等。

  二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49歲的福建省無業(yè)人員張理積為發(fā)泄對政府不滿,蓄意在北京天安門廣場散發(fā)傳單并以爆炸自焚的方式制造事端。今年9至10月初,張理積在福建家中自制了大量傳單并購買了一輛別克牌賽歐轎車、150余枚“二踢腳”爆竹、3100多個雙喜牌鞭炮、兩捆歡樂牌25響禮花、40公升汽油等作案工具。10月4日,張理積駕駛轎車攜帶作案工具到達北京。10月8日8時許,張理積駕車行駛到天安門廣場金水橋前由東向西的機動車道上,向車外拋灑傳單,并把點燃的香煙扔進裝有汽油的塑料桶內(nèi),當即被民警發(fā)現(xiàn)并抓獲,尚未造成嚴重后果。

  北京市宣武區(qū)43歲的無業(yè)人員葉國強,曾先后因違法、犯罪被行政處罰和判處刑罰。因拆遷安置所提無理要求未被采納,今年5至9月間,葉國強先后到北京市政府、天安門等地靜坐或滋事數(shù)十次,經(jīng)有關部門對其多次批評教育仍無效。為制造事端,葉國強又于10月1日10時許,從天安門金水橋西北角處跳入金水河,造成眾多群眾圍觀,致使該地區(qū)秩序嚴重混亂。葉國強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理積采取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應依法懲處。鑒于其系限定責任能力人,且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故對其依法從輕處罰。葉國強在已與拆遷方達成協(xié)議并領取補償款的情況下,繼續(xù)堅持無理要求,多次靜坐或滋事,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后又在國慶節(jié)期間到天安門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李永京李慧文)

 
編輯:宋方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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