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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1-18銀行爆炸劫案主犯張顯明情婦被判刑5年

2003年06月11日 07:58

  中新網6月11日電 據遼寧法制報報道,昨日,沈陽“1·18”爆炸搶劫銀行運鈔車案主犯張顯明的情婦樸春子被沈陽市新城子區(qū)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樸春子,38歲,朝鮮族人,在沈陽市新城子區(qū)虎石臺鎮(zhèn)經營飯店。張顯明在當地開了一家武館。樸春子離異后,與化名為“張春明”的張顯明相識,二人開始同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1月18日18時許,罪犯張顯明(已被執(zhí)行死刑)伙同其他罪犯持槍爆炸搶劫銀行運鈔車以后,回到與其同居的被告人樸春子家藏匿。2月7日,樸春子將張顯明領到新城子區(qū)尹家鄉(xiāng)永豐村鄭某家中。當晚樸春子與張顯明喝酒時發(fā)生口角后,又回到了自己家中。

  當晚24時,公安人員找到樸春子,明確告訴她張顯明與搶劫銀行運鈔車案有關,并詢問張顯明下落時,樸春子拒不向公安機關交代實情。2月8日,警方將張顯明抓獲。3月13日,樸春子因涉嫌包庇罪被沈陽市新城子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5月19日,沈陽市新城子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被告人樸春子對自已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新城子區(qū)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樸春子明知他人涉嫌刑事犯罪,而向公安機關提供虛假證明,其行為已經構成包庇罪。故作出上述判決。(鄭燕、王貴廷、劉寶權)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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