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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法》起草組長透露 國資經營將獲特殊授權

2003年03月27日 14:51

  中新網3月27日電 上海證券報消息,全國人大財經委《國有資產法》起草工作組組長劉儀舜日前透露,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的各級國有資產投資(經營)管理公司,在未來經營運作中將被授予一些特殊權限。但這些特殊權力,必須等《國有資產法》出臺后依法行使。

  劉儀舜說,根據起草完成的《國有資產法》,這些特殊權限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這些公司的對外投資可以超過其凈資產的50%,而不受《公司法》中對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50%這一條的約束,這是國有控股公司特殊企業(yè)法人性質決定的。

  二是這些公司經營的股權收益不再重復納稅。比如,當國有企業(yè)按稅后利潤將國有資產的紅利上繳到這些國資經營公司以后,國資經營公司將不再對這些紅利繳納所得稅。

  三是這些公司的依法所得,即從子公司收繳的紅利以及資產變現收入不上繳國庫,而是留在各級公司用于直接再投入。這是實行稅利分流、分管、分用,"稅養(yǎng)財政,利活企業(yè)"的一項重大改革,也是投資體制的改革。

  四是這些公司可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發(fā)行股票和債券,以凈資產作抵押,在國內外舉債。

  劉儀舜強調,國有資產經營機構作為授權經營國有資本的出資人代表,一無行政管理權,二無行業(yè)管理權,僅僅作為國有資本的出資人代表,與其他非國有的國內外投資者一樣按《公司法》行使出資人的三項事權,即人事權、收益權和重大決策權。(


 
編輯: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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