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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年齡有新界定:不到10歲未成年人不得再申請

2003年02月24日 15:54

  中新網(wǎng)2月24日電 從今年起,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再申請追認烈士,此前被追認烈士稱號的依然有效。

  今天的揚子晚報稱,此消息來源于一份中國國家民政部對未成年人追認烈士年齡限制問題所作的答復。民政部認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其行為屬于本人能理解并可預見相應后果的行為。因此,未成年人追認為烈士,應當包括年滿10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而不包括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


 
編輯: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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