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男方不存在過錯,但因女方身體受到損害,應賠償精神撫慰金
專家:女方應為非婚先孕行為后果擔責,同時公民的身體健康權依法受保護
記者昨日獲悉,錦江區(qū)法院日前對成都首例因戀愛中做人流手術引發(fā)的健康權案宣判,判男方賠償女方精神撫慰金2000元。法院認為,女方應當預見人流的后果,男方不存在過錯,但人流對女方身體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其索賠是合理的。
法學專家指出,此案給社會兩點啟示:法院之所以只判賠2000元而不是更多,一是說明女方將為自己的非婚先孕行為后果擔責,同時說明身體健康權依法受保護,受到損害可獲得賠償。
身體健康受損 女子上庭索賠
徐小姐向錦江區(qū)法院起訴稱,幾年前她與張先生確立了戀愛關系,戀愛期間雙方同居,致使她在短期內做了3次人流,“對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毙煨〗阏f,在她做完人工流產后,張卻拒絕和她見面,也拒不履行照顧義務,經醫(yī)生診斷可能造成不孕不育。她希望法院本著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判決張先生支付她因做人流而導致的人身傷害賠償費用。
審理中,張先生稱,徐小姐說他拒絕見面、拒絕履行照顧義務都不是事實,他給過徐小姐4000元費用,已盡到義務。張認為,徐小姐說自己可能造成不孕不育的說法證據不足,請求駁回徐的訴訟請求。
男方無過錯 但應支付精神撫慰金
錦江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精神損害賠償是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傷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和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是以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到非法侵害為前提的。
本案中,徐小姐與張先生在戀愛期間發(fā)生性行為,導致懷孕流產都是在自愿狀態(tài)下進行的,徐小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戀愛期間發(fā)生性行為可能會導致懷孕及人工流產的結果的發(fā)生,這一結果并不是由于張的非法侵害造成的,張對結果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
但法院同時認為,依常識,人流給當事者,特別是直接給女方所帶來的不良后果是毋庸置疑的,主要表現在女方不能正常地恢復身體的健康狀況,容易出現意外事故,引起許多并發(fā)癥,還容易造成心理上的創(chuàng)傷。在二人的兩性關系發(fā)展中,徐小姐未婚先孕而被迫人工流產,確已對她的身體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現在,徐小姐依附于健康權的損害而提出賠償是合理的。為此,法院酌情認定張向徐支付精神撫慰金2000元。
專家說法
酌情判賠2000元暗含兩層意思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民法專家王建平分析此案認為,本案中,法院判賠的2000元對女方來說應該是微不足道,但之所以只判2000元而不是萬元或者更多,暗含兩層意思:一是女方將為自己的非婚先孕的行為承擔后果,“非婚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女方要這么做,就應承擔相應后果;但法院畢竟還是判賠了2000元,這2000元是基于女方身體健康權受到損害而酌情賠償的,“公民的身體健康權依法受保護!
社會上非婚先孕并做人流的情況并不少,但真正上法庭索賠的卻極為罕見,王建平教授分析此類案件認為,法院酌情判賠的依據將考慮人流的次數、女方身體受到的損害程度等,如果只是一次人流,身體并無影響,王建平認為屬于“后果輕微”,其索賠會很難得到法院支持。(記者 黃慶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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