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6日電 《澳門日報》6日發(fā)表社論說,日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對公民拘留、逮捕后,決定撤案、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終止追究刑責,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財產遭遇違法征收征用,受害人也可獲國家賠償等。自1995年實施以來,由于背負太多期待與渴求,該法從被人戲稱為“國家不賠法”到現今“程序合法也需賠”,體現法規(guī)正越來越完備與人性化。專家指出,目前國家賠償標準過低,已成為突出問題,也是受害人意見最大的“焦點”。
文章摘錄如下:
日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草案同時增加賠償義務機關增舉證責任,如規(guī)定“被羈押人在被羈押期間喪失行為能力,賠償義務機關需承擔舉證責任”。此外,財產遭遇違法征收征用,受害人也可獲國家賠償等。人們對此次的修訂充滿期待。
自一九九五年元旦實施以來,由于背負太多的期待與渴求,《國家賠償法》從被人戲稱為“國家不賠法”到現今的“程序合法也需賠”,體現出這一法規(guī)正越來越完備與人性化。
國家賠償之所以成為現代憲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于其承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會犯錯,也會給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帶來傷害,國家有出面賠償的義務和責任。國家賠償的立法初衷在于彰顯國家對私法領域契約與自治精神的尊重,并以保障人權為價值宗旨,也是基于“制約權力、保障權利”法治原則的重要體現!秶屹r償法》實施十多年來,在實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等方面意義重大。
但據數據顯示:自一九九七年至二○○七年,全國法院系統(tǒng)共受理2.5萬多件國家賠償案件,決定給予補償的有8500多件;各級檢察院共受理1.7萬多案件,決定給予賠償的5700多件,給予賠償的占受理案件的還不到一半。大量遭司法侵權的案件進入不了賠償程序,法學專家指出:“國家賠償案件平均到每省每年不足20件,在擁有13億人口的大國,這很不正常,說明全國仍有不少冤假錯案沒有通過國家賠償法來解決”。
問題的癥結在于,根據《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確認國家機關職務行為是否違法,是請求國家賠償的前置條件,也是賠償請求人獲得國家賠償的必經程序。即是說,賠償前先要由賠償義務機關自己來確認自己是否違法。正因如此,賠償義務機關難免就會出現為規(guī)避承擔責任而躲避賠償的情形。這就要賠償義務機關先支付賠償金,再到財政部門申請合撥報銷程序,等于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到財政部門“認罪”。
就此,學者建議可從兩點著手:一、國家賠償申請全部實行訴訟化,賠償申請人可到法院起訴。對賠償事項的處理需要獨立公正的審判,由法院執(zhí)行;二、為避免出現法院自己審判自己,可由“第三方”,如由人大常委會組織公檢法、人大代表或政協(xié)委員等組成賠償委員會。也有專家提議在政府或法院設立國家賠償受理中心或國家賠償申請中心,所有的國家賠償案件一站式解決。
專家指出,目前國家賠償標準過低,已成為國家賠償法的突出問題,也是受害人意見最大的“焦點”。現行《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在陜西“處女嫖娼案”中,受害人麻旦旦被違法限制人身自由兩天,得國家賠償74.66元。而湖北省京山縣殺妻冤案主人公畬祥林,蒙冤入獄十一年,最終所得到的國家賠償是十一年的平均工資,合共45萬元。
《國家賠償法》如同公民權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它的修訂與執(zhí)行是檢驗國家民主法制層級的“試金石”,彰顯社會對于公平正義的渴求與堅守。更重要的是,要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事先就謹慎從事,這對公民權益的保障更為有效,因為再多的賠償也無法彌補國家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所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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