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呼吁政府積極履責“確認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的頒布給了勞動者維權的武器,但對建筑工人而言,反而給了相關職能部門把他們拒之門外更多的理由。工人們經(jīng)常聽到的是:“有合同嗎?沒合同找我們來干嗎?”“沒合同先仲裁勞動關系去!”
學者指出,沒有勞動合同,并不等于沒有辦法確認勞動關系。
在2005年發(fā)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工人的工作卡、出入證、記工本、工資條、考勤記錄、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其他工人的證言等等都可以作為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憑證。另外,用人單位有提供工資支付憑證、記錄、各項保險繳納記錄、考勤記錄等各項事實勞動關系證據(jù)的責任。
然而,在現(xiàn)實中,這種事實的勞動關系,仍然很難得到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的采信。
一直關注《勞動合同法》的律師周翠麗認為,舉證責任倒置,是勞動爭議中勞動者敗訴的重要原因。在勞動者與單位的勞動糾紛中,證據(jù)大都在單位,單位不僅不出示真實證明,反而隱匿證據(jù),甚至造偽證。而面對保安阻攔,勞動者只能選擇妥協(xié)和退讓。
同時,沈原等社會學者指出,事實勞動關系難以認定的根源在于“一些地方政府過分強調(diào)經(jīng)濟增長,在經(jīng)濟發(fā)展目標的掩護下,消極對待《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執(zhí)行,使其成為不能兌現(xiàn)的空頭支票”。
調(diào)查組發(fā)現(xiàn),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執(zhí)法不嚴,使得一些企業(yè)違法成本降低,勞動者維權更加艱難。比如在深圳中興工地,在崗工人向勞動監(jiān)察大隊舉報該工地未簽勞動合同,但該公司這一違法行為長期未得到查處,舉報者反遭報復,被強行辭退。
“這種政府失靈實質(zhì)在于對法治的破壞,把完全可以通過正常法律途徑獲得解決的問題變成難以解決的社會矛盾,又一次次把累積的社會矛盾推向風口浪尖,不斷擠壓制造出一起起的社會騷動和群體性事件!睂W者們在致函中寫道。
學者們表示,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需要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加強《勞動合同法》的落實力度,加大查處力度,敦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義務,確保建筑公司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在未簽訂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積極幫助勞動者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維護其合法權益。(記者 王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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