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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墊江縣原副縣長獲刑12年 為提拔送文強37萬
2010年01月05日 22:13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中新網(wǎng)重慶1月5日電 (孟幻 趙華)1月5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墊江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公安局長徐強行賄、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徐強因犯行賄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5萬元人民幣,追繳受賄款14.2萬元。

  據(jù)悉,2000年12月以來,徐強先后擔任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分局副局長、沙坪壩區(qū)分局副局長,重慶市墊江縣公安局局長、副縣長等職。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3月至2008年間,徐強為得到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文強的提拔和關照,先后5次直接或通過其妻送給文強37萬元人民幣。2007年5月,在文強參加的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會上,徐強被提名擔任墊江縣公安局局長,同年10月,徐強被任命為該局局長。

  2007年12月,重慶市墊江縣公安局實行雙向選擇,刑警大隊民警鄧偉如愿調至治安大隊工作。鄧偉為感謝徐強并希望繼續(xù)得到提拔和關照,于2008年3月3日購買一輛14.2萬元的速騰牌轎車送給徐強。同年5月,徐強將該車作價14萬元轉賣他人。

  法院認為,徐強一人犯數(shù)罪,數(shù)罪并罰,法院據(jù)此作出上述判決。徐強為謀取職務的晉升,采取向國家工作人員送錢的不正當手段,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且多次行賄,情節(jié)嚴重。同時,徐強身為公安局局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下屬價值14.2萬元的轎車一輛,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徐強受賄犯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退出全部贓款,歸案后認罪悔罪,法院依法對其犯受賄罪予以減輕處罰,對其犯行賄罪酌情從輕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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