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問責情形、方式及適用
第五條 部管領導干部在履行職責中,在科研、教學、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二)工作失職,不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的決定、規(guī)定,以及部黨組的決策、部署,致使本單位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xù)發(fā)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在落實部機關工作目標責任制,以及在安全、保密等工作方面,有嚴重失職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三)監(jiān)督管理不力,在職責范圍內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xù)發(fā)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fā)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對群體性、突發(fā)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tài)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guī)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第六條 應予問責的事項,由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按照領導干部在集體決策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問責。
第七條 部管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并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八條 部管領導干部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xiàn)問題的,按照《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追究責任。
第九條 問責方式: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十條 部管領導干部具有本規(guī)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撓、不配合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人員。
(四)黨內法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從重情節(jié)。
第十一條 部管領導干部具有本規(guī)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第十二條 受到問責的部管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yōu)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第十三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部管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再重新?lián)闻c其原任職務相當?shù)念I導職務,部黨組針對上述干部的一貫表現(xiàn)等情況,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一年后,如重新?lián)闻c其原任職務相當?shù)念I導職務,需經部黨組研究決定,其中機關司局級領導干部還應征求中央組織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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